冯某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男, 1975年2月22日出生;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于2012年10月9日被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现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晓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5)2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及其辩护人陈晓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于2015年6月15日22时许,在本市朝阳区三间房路口西侧,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执法,致张某(男,30岁,北京市人)“会阴部软组织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冯×被当场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相关书证、音像资料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冯×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冯×予以惩处。

被告人冯×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没有意义。

被告人冯×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冯×此次犯罪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并深刻悔罪,本案被害人已对其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于2015年6月15日22时许,在本市朝阳区三间房路口西侧,因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正在此处查处酒驾的双桥交通大队民警处以扣留驾驶证的强制措施。在民警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后,被告人冯×因对民警处罚不满,突然对正在现场执法的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双桥大队民警张×(男,30岁,北京市人)实施袭击,强行搂抱张×并用膝盖撞击张×的会阴部,致张ד会阴部软组织伤”,经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张×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冯×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的陈述证实:张×系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双桥大队民警。2015年6月15日22时许,张×与数名民警一起在朝阳区三间房路口西侧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当时发现一名男子驾驶一辆本田雅阁轿车停在马路牙子上并迅速步行进入旁边的饭馆,民警根据经验认为该男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按照执法程序将该男子从饭馆内带至警车上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经检测,该男子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对该男子进行了暂扣驾驶执照的行政处罚。该男子在处罚凭证上签完字走下警车后,突然冲上来搂住正在准备对其他司机进行检测的张×的脖子,然后用力用膝盖磕张×的会阴部。张×当时感到会阴部剧烈疼痛,被该男子摔倒在地上,其他民警见状赶过来将该男子制服并带至属地派出所。张×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依法进行,无任何过当行为,且身带执法仪,全程均有执法录像。

2、证人尚×的证言证实:尚×系案发地附近一餐馆老板。2015年6月15日21时许,尚×正在自己经营的位于朝阳区三间房朝阳路的餐馆门口坐着,当时餐馆东侧100米处有交警正在设卡对过往车辆的司机进行酒精检测。到22时许,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突然停到隔壁的湘湖饭馆门前,一名男子从驾驶室位置下车后迅速跑进湘湖饭馆。几名交警走过来准备对这名男子进行酒精检测,这名男子一边从饭馆内往外走,一边大声喊“我又没开车,你们测我酒精干嘛”,几名交警劝这名男子配合检查,这名男子仍然不听劝告予以反抗,后几名交警将这名男子强制带上警车进行酒精检测。过了20分钟左右,这名男子从警车上下来,手里好像拿着一张罚单。尚×当时想过去看看这名男子是否构成醉驾,看到这名男子走向一名正在与他人说话的年轻交警,伸手搂住年轻交警的肩膀,嘴里还说“抱抱,抱抱”,然后这名男子突然曲起左腿,用左膝撞击年轻交警的会阴部,同时用右手猛拽年轻交警的肩部,年轻交警被这名男子摔倒在地。现场的其他交警见状将这名男子控制住并带上警车。尚×认为这名男子是因为逃避酒驾检查被发现而报复对其进行处罚的交警,故意将交警打伤。尚×看到当时几名交警带着执法记录仪,规范执法,语言文明,无过激行为。

3、证人郭×的证言证实:郭×系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双桥大队政委。2015年6月15日22时许,郭×正带领张×等几名民警在三间房路口处查酒驾,看到一名男子驾驶一辆本田雅阁牌轿车停在执勤点约100米处的饭馆前,郭×凭经验认为雅阁车司机有酒驾嫌疑,于是就和几名民警一起将雅阁车司机带上警车进行酒精检测,在这个过程中雅阁车司机不予配合,还自称其没有开车,最后是民警强行将其带上警车的。经检验,雅阁车司机属饮酒后驾车并被处罚。处罚完毕后,雅阁车司机走下警车,什么话也不说,径直走向正在执行职务的张×面前,双手搂住张×的上半身,然后用膝盖磕张×的会阴部,并将张×摔倒在地。郭×看到雅阁车司机的行为已属于妨害公务,就和其他民警一起上前将其控制并立即联系属地派出所报警。郭×目睹了事情的全部经过,且执法的民警都身带执法记录仪。

4、民航总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经该院医生2015年6月16日诊断,张×诊断结果为“会阴部软组织伤”。

5、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张×目前损伤构成轻微伤。

6、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

7、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记录单证实:经酒安5000型呼气酒精测试仪2015年06月15日22时05分检测,被检测人冯×酒精含量(BAC)为58mg/100ml。被检测人冯×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并签字。

8、现场执法询问笔录和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被告人冯×因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采取扣留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被告人冯×对此无异议并签字。

9、被告人冯×驾驶证复印件证实:其准驾车种为c1。

10、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涉案的本田雅阁牌小型轿车号牌为冀x,所有人为冯×。

11、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6月15日22时许,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三间房派出所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双桥大队政委电话报警,在朝阳区三间房路口抓获一名涉嫌妨害公务的犯罪嫌疑人,三间房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将涉嫌犯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嫌疑人冯×抓获。

12、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劲松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处罚人冯×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于2012年10月9日被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13、当庭播放的视听资料证实:根据民警随身携带的执法记录仪监控录像记载,本案被害人张×受到被告人冯×突然袭击后摔倒在地,且大声呼喊疼痛。

14、由本案被害人签字的谅解书证实:由于被告人冯×的亲属已对张×表示歉意并对张×身体所受损伤给予适当赔偿,张×对被告人冯×表示谅解。

15、被告人冯×的户籍登记材料证实了被告人冯×的身份情况。

上述所有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法制观念淡薄,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破坏了社会秩序,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冯×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向被害人道歉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已对被告人冯×表示谅解,故对被告人冯×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冯×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尹中波
人民陪审员    骆尚朴
人民陪审员    张爱恭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董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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