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女,1985年5月12日。因盗窃,于2004年11月22日被行政拘留三日,2009年7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羁押,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晓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4]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媛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及辩护人陈晓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1月2日18时许,被告人马×在本市东城区东兴隆街9号啡×内,盗窃玫粉色长款女式大衣1件。经鉴定,被盗大衣价值人民币6800元。

2014年3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马×先后在本市东城区东打磨厂街7号新世界女子百货非×、欧×、思×内盗窃米色女式半袖上衣等共计4件服装,之后在本市东城区东兴隆街9号啡×内,盗窃紫红色女式大衣1件,后被该店员工抓获,并交予公安机关。经鉴定,上述服装共计价值人民币5929元。赃物已起获并发还。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并预缴罚金,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起赃报告、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物证照片、辨认作案地点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价格鉴定结论书;视听资料;观看记录;谅解书;证人王×1、邓×、牛×、王×2的证言;被告人马×的供述、户籍及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家属的配合下退赔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预缴罚金,有一定的认罪悔罪态度,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马×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14年11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黄艳淼

二O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申会英

 

 

现在位置:

网站首页    刑事侵财犯罪    马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业务范围

Business

刑事案例

Cases

联系我们

首席刑事辩护:陈晓伟
热线:13370166756 
传 真:010-85199906
电 话:010-85199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