么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么某某,男,1982年7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汉族,初中文化,原北京凯超互联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员,住河北省唐山市。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晓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平检公诉刑诉[2017]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么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郭某某脱逃,本院裁定对被告人郭某某中止审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么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晓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1次。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郭某某担任北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聘请么某某担任公司的管理人员。北京某公司以推销北京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为名,由郭某某、么某某等人共同制定营销方案,由讲师通过虚构公司背景、夸大经营项目、盈利前景的方式对外进行宣传,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每份人民币7800元)成为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再依据发展人员的数量从他人缴纳的入会费中提取奖励,以此开展传销活动,共发展参与传销人员210余人,层级达到12级以上。被告人郭某某于2017年3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么某某于2017年3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么某某系从犯,建议对被告人么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2016年11月,郭某某在担任北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聘请被告人么某某担任公司的管理人员。北京凯超互联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以推销北京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为名,由郭某某、么某某等人共同制定营销方案,由讲师通过虚构公司背景、夸大经营项目、盈利前景的方式对外进行宣传,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每份人民币7800元)成为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再依据发展人员的数量从他人缴纳的入会费中提取奖励,以此开展传销活动,共发展参与传销人员210余人,层级达到12级以上。

2017年3月4日被告人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董某、林某、秦某、王某1、郭某、关某、闫某、刘某1、李某、刘某2、王某2、张某、王某3等人的证言,郭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 北京市公明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及某公司会员管理系统网站登录截图,北京某公司的宣传材料,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准予设立登记(备案)通知书、内资企业设立登记审核表,营业执照,银行账户明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么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通过虚构、夸大公司背景、经营项目及盈利前景的方式对外宣传,以投资缴费赠送白酒为诱饵,引诱他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将参加者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么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且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么某某系从犯及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么某某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所处的地位及参与的程度,不应认定其为从犯,亦不应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么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4日起至2022年9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李 博
人 民 陪 审 员   满桂芳
人 民 陪 审 员   任荣来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春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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