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73年6月2日出生于山西省潞城市,大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案发前系北京国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0月23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晓伟、朱红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8〕1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曙昶、代理检察院陶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晓伟、朱红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马某、卫某(均已判决)等人,于2014年2月至2016年3月间,在本市朝阳区八里庄住邦2000商务楼22层等地,采用公开宣传的方式,以投资项目高额返息为名,非法吸收张某某等300余人的存款共计人民币1.3亿余元。被告人刘某某后于2017年10月23日在云南省德钦县被公安机关查获。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投资人证言及报案材料、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表示认罪,但其辩解称其并非公司实际控制人,其系公司项目副总,参与了投资项目的筛选、考察工作,但其不清楚钱款来源,不清楚公司市场部是如何运作的;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并非国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动退赃、退赔,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北京国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亚公司”)于2014年1月成立,被告人刘某某系国亚公司实际负责人。2014年2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马某、卫某(均已判决)等人在本市朝阳区八里庄住邦2000商务楼22层等地,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国亚公司的名义,采用公开宣传的方式,以投资项目高额返利、承诺到期后还本付息为名,非法吸收张振华等300余人的存款共计人民币1亿余元。被告人刘某某后于2017年10月23日抓获归案。

案件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属代为退赔人民币6万元,现在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投资人证言及相关书证

1.投资人景某某出具的报案材料证明:2015年4月份我在逛红庙商城时碰到了国亚公司的徐某,她们在宣传国亚怎么怎么好,说在全国各地都有北师大的阳光幼儿园,对中小企业也有许多好项目投资,而且收益非常不错,有20%的投资收益,结果我就投资了。可到了2016年3月,在我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国亚突然关门了,合同又不到期,连利息和本金全没了,也没法找到他们的负责人了。

2.投资人陈某某出具的报案材料证明:2013年6月,我接到电话问询是否投资,各种介绍后得知了国亚公司,后我到了该公司,在业务员郭某某介绍下得知此公司实力雄厚,得到了政府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认可,还赢得过政府很多获奖证书,投资的项目也是大项目,后我就在国亚投资了,我于2013年9月20日开始签订合同(10万元),2014年3月21日签订了第二个合同(10万元),名称均为国亚基金合同书或国亚资产合同书,在2015年3月第二份合同到期准备退出时,总监朱某某说:“京师阳光教育收入50%还多,给你们24%没问题、保本保息”,朱建大又详细介绍了京师阳光幼儿园和一些原始股权项目等,后我只复投了5万。2016年3月1日,公司突然贴出了内部整顿公告。

3.投资人张某某、傅某某、吕某某、常某某等的证言或报案材料、投资人登记表、付款凭证、收据、银行交易明细、POS机刷卡单据证明了涉案投资人经国亚公司员工等介绍投资及获得返利的时间、金额等情况。

4.合同书、担保函显示:甲方系投资人,乙方系北京国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某),甲乙双方就甲方投资学前教育项目定投理财业务、电力新能源基金定投理财业务等达成共识,甲方自愿将投资本金委托乙方全权管理,甲方应于签署本合同之日将委托资金划转至乙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户名:卫某,账号尾号9111),一年化固定收益率为16%-36%,月返分红于资金划入日起次月当日返还,委托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将甲方的委托本金划至甲方指定账户,本合同即告终止;在本合同到期时,若甲方委托资金余额低于甲方委托本金,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其余本金差额部分,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取得收益;中邦润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应北京国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出具以投资人为受益人的担保函。

5.宣传资料证明了国亚资产理财产品的相关情况。

(二)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

1.证人卫某的证言证明:我通过朋友认识了郭某1,我是2014年10月到国亚公司的,是郭某1介绍我的,一开始我没有任何职务,后来过了两三个月后郭某1跟我说让我当公司的法人我就同意了,我是去了公司三个月以后才见到刘某某的,大家都叫他刘斌,后来我才知道他叫刘某某,刘某某在公司没有什么具体工作,但是公司上上下下的事情都要听他的,郭某1和马某都叫他刘总,是郭某1向刘某某汇报后才让我当的法人,或者是刘某某跟郭某1说的,总之要刘某某同意才行。法人是我,但是实际上控制公司的人是刘某某。公司出事后我没有见过刘某某,他给我打过一个电话,在电话里他跟我说要我稳住投资人,他在想办法筹钱,就说这几句话就挂了。

2.证人马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国亚公司的法人是卫某,他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每次开会就叫上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叫刘斌,公司出问题后听客户说他叫刘某某,他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刘某某下面有我、暴某、张某1、叶某某,我们四个是公司的副总,我负责公司的行政部、项目部、培训部,暴某负责外联,叶某某负责市场部。我刚去公司的时候没有见到刘某某,我当办公室主任后就开始接触刘某某了,我看见刘某某经常把张某2(公司总监经理)、孙某(副总经理)、李某某(市场部总监),还有我不认识的一些人叫在一起给他们开会,一起谈公司项目的事情,有时候谈到深夜。我们有事情要向刘某某汇报,我们项目部决定向哪个上市企业投资都要跟刘某某汇报,最后他决定是否给企业投资、投多少钱;市场部向刘某某汇报业绩情况,就是业务员找了多少投资客户,本月有多少客户投资,这些刘某某都要知道,刘某某还给市场部规定每月完成的指标,就是找多少投资人以及投资款;行政部要跟他汇报招聘业务员的情况,他还给行政部下任务,规定行政部一段时间内必须招聘多少业务员,有时候公司搞活动,需要经费,也向刘某某汇报,活动经费由他审批,最后他决定出多少活动费用,给投资人返息的额度和给员工的提成都是刘某某定的,我的职务是由刘某某给我晋升的,我的工资也是刘某某定的,公司用什么钱,我们要向财务部的刘某说,然后她再向刘某某说,刘某某审批通过后财务部再放钱。刘某某来公司就是听汇报、谈项目,他主要就是关心公司业绩,后来在2015年的时候刘某某就催我们把投资出去的钱要回来给客户返息用,我见过郭某1,他每次来公司都跟刘某某在办公室谈话,刘某某说他是公司股东。经辨认,马某辨认出被告人刘某某即为刘斌。

3.证人任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我从2014年2月底到2016年2月初在国亚公司工作。国亚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住邦2000大厦22层办公,公司是做金融理财的,以公司名义向社会客户募集闲散资金,我是这个公司的业务经理,也就是业务小组长。这个公司是融资的,公司一共找了约六七百名投资人,一共投资了八千万元左右,现在无法给投资人兑付了。公司法人叫卫某,公司的实际老板叫刘斌,他负责公司的整体运营,卫某也听刘斌的,他只是一个挂名法人,他不经常来公司,每周来两三次公司,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我们有事也不找他请示。公司的实际管理人是马某1、张某1(在公司就干了一个月),公司最大的领导是刘斌,刘斌下边就是马某1、张某1,这二人是公司的副董事长,这二人面对的是所有部门的负责人。刘某某不经常去公司,但公司财务部是刘某某自己管理的,财务的领导也是刘某某的家人。国亚公司的业务就是融资,让投资人投资到我公司,之后我公司再投资项目,从中赚取利润。公司出事后刘某某没有去过公司,我记得有一次一个客户要求公司退款,我当时极力向客户解释,后来这事我向刘某某说了,他说我表现很好,还给了我100元的红包,我记得很清楚,当时我认为刘某某在公司权力很大。公司出事以后,我看见马某总是给刘某某打电话说有客户来闹事的情况,我经常看他们聊很长时间。

公司印有宣传单,公司的业务员到大街上发放宣传单,到大街上向过往的行人宣传我公司,邀请人员到我公司参观,考察我公司理财产品。公司一共有三种理财产品,北交金马、京师阳光幼儿园项目、新三板股权交易。这三个项目都真实存在。2016年3月1日起,公司不能兑付了,刘斌就不来公司了,我和公司法人卫某于2016年3月10日到八里庄派出所报警,想追回我的投资款,之后就被警察带走了。经辨认,任某辨认出刘某某为国亚公司的负责人“刘斌”,辨认出马某为“马某1”。

4.证人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我是2014年12月到2016年2月到国亚公司工作的,公司的法人是卫某,幕后老板姓刘,公司负责人是马某1,项目部的负责人是马某1,项目是否可以做需要报马某1,他再请示老板,国亚公司的具体业务就是对外宣传募集资金再投入到具体项目中。实际上我们项目部的人只负责新三板这一个项目,公司宣传栏中还有京师阳光和金马甲的项目,但项目情况我们项目部不负责,我们也向公司提出过其他项目,我们找的项目都是比较正规的,在私募基金管理协会备案的,但公司说这样的项目暂时做不了,让我们找一些类似于京师阳光幼儿园的项目,可以公司自己操控,自己监管的项目,我认为公司这种做法是违规的,没有按公司的要求去找项目。新三板项目实际上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国亚公司就是从几千家新三板的企业中挑选需要定增的企业进行投资,我们先后向公司提供了科瑞讯、智力医学等七家企业信息,后公司向这七家公司一共投资了2800万。经辨认,王某辨认出刘某某即为国亚公司的负责人。

5.证人张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我是中天正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2015年12月月末,该公司幕后老板刘某说他在东四环住邦2000大厦22层还有个公司,公司的负责人是马某1,那边公司管理的不好,让我去那边帮帮忙,我去了几次后觉得自己的精力不够就和刘某提出不去了,国亚的法人是卫某,负责人是马某1,国亚主要是做融资和投资的,项目有京师阳光幼儿园、新三板挂牌项目,我参加过一次月总结会、一次晨会、一次年会,平时去的时候主要是马某1向我介绍公司的情况。经辨认,张某辨认出马某即为国亚公司的负责人“马某1”,辨认出刘某某即为公司幕后老板“刘某”。

6.证人暴某的证言证明:我是2014年10月28日到2016年2月底到国亚公司工作的,公司的负责人是马某1,法人卫某,幕后老板刘斌,公司的副总有我、叶某某、张某2、王某1、张某1,市场部的负责人是叶某某、张某2,我当时应聘来公司,进公司就定为副总,具体工作是搞外联,平时没有具体分管的工作,国亚公司的具体业务是募集资金再进行投资,就是市场部员工拿着公司印制的宣传品在各大超市门口宣传招揽客户。公司有新三板投资项目,还有京师阳光幼儿园项目,另外还有个金马甲项目,公司项目部的王某跟我说过新三板项目公司投入了2800万元。张某1是后来2015年10月、11月来公司的,马某1说他是董事会派来的,张某1来公司后顶替马某1负责公司的工作,张某1和马某1关系不融洽,马某1没有明确职务,但公司总体工作都由他负责。刘斌不在公司时都是马某1来安排公司上下的工作的。

7.证人李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证人李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明:我是北京华夏盛世博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总监,该公司于2013年2月开始组建团队开展京师阳光幼儿园加盟项目,2014年12月15日国亚公司全资收购华夏盛世公司,收购价为220万元,收购后法人变更为卫某了,支付给华夏盛世公司原来的老板高某了,国亚资产将京师阳光幼儿园的收入款全部划到总公司,只是每月向华夏盛世支付员工工资和运营费用等,京师阳光幼儿园被收购后国亚资产总投入200余万元,实际支出500余万元,亏损300余万元。国亚公司没有给足够的资金支持才导致项目亏损的。国亚公司出事以后,我多次找卫某协商解决,卫某和维权委员会代表王某2,还有一个姓胡的负责人和我协商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北京华夏盛世博大公司卫某持有的100%股权全部无偿转让给我,负债由我承担,所有国亚公司投资客户的债务与华夏盛世无关,虽然签署了协议,可我觉得在法律上没有任何保证,实在不行我只能辞职不干了。我见过国亚公司的马某1、李某2、卫某,还有最大的就是刘总,我见过一次。经辨认,李某1辨认出被告人马某即为马某1。

(三)其他书证及材料

1.李某1提供的运营情况说明、收支统计表、银行交易明细、股权转让协议及声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北京华夏盛世博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运营状况及收支情况。

2.银行交易明细、股票明细对账单、收入支出明细证明了涉案银行账户的交易往来情况及北京国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持股票的相关情况,其中,北京国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账号:×××)与卫某名下账户(尾号:9111)有多笔交易往来,卫某名下尾号6177、9111的账户向刘某1名下尾号5179的账户有多笔转账。卫某名下账号尾号9111的账户向李某2名下账号尾号2158的账户、王某3账户有多笔大额转账,李某2账户向杨某某、郑某某等多个个人有多笔转账。卫某名下尾号9111的账户与其名下尾号7764、8428的账户有多笔交易往来,李某2、王某3、王某4、孙某某、卫某等账户向涉案投资人多次转账。

3.设立及变更审核表、申请书、通知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出资转让协议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工商登记材料证明:北京国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设立,法定代表人为熊某某,后于2014年11月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卫某,执行董事及经理变更为卫某,后于2014年12月将注册资本变为5000万,股东变更为蒋某某、卫某(4000万)、熊某某,经理由卫某变为熊某某,2015年6月将股东变更为刘某2、卫某,经理变更为卫某。

4.卫某于2016年3月10日提供的报案材料证明其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国亚公司资金被刘斌等人转走以致无法兑付投资人资金的情况。

5.到案经过、查获经过、收押证明证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10月23日被抓获归案。

6.在逃人员登记表证明了刘某某被通缉的情况。

7.卫某提供《北京国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及以上通讯录》复印件证明:市场部分为市场一、二、三部,其中市场一部有市场部助理、市场总监、副总监各一人,有商务经理5人,任某为市场一部商务经理。公司总经办四名副总,依次为马某1、叶某某、暴某、王某。

8. 说明证明:北京金马甲产权网络交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与北京北交金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北交金马”)签订合作协议,授权其作为和田玉项目的“总运营服务商”在全国范围内建设会员发展渠道。后北交金马将发展的渠道情况向我方进行备案,并录入相关交易系统,作为和田玉项目的运营服务商。现查询相关交易系统后台及合作协议,我司商品交易中心目前开展的和田玉项目中,没有国亚公司的相关备案情况,我方也未与该公司建立合作关系。

9、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证明了马某、卫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的情况。

10.户籍材料证明了被告人刘某某的基本情况。

(四)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2014年8月的时候,我的一个朋友郭某1叫我去国亚公司,我去公司以后帮该公司找投资项目,我在公司没有任何职务,就是给朋友帮忙,我找了新三板项目,找了七家公司,我印象里有一个润滑油项目,一个电力项目,还有一个做松香的项目,其他的我不记得了。公司的法人是卫某,实际控制人我不清楚,我受郭某1的领导。我拿过6万元提成,就是我给公司找项目的提成,是郭某1给我的,我不经常去公司,我是2014年8月到的国亚公司,后来在2014年10月就走了,因为我身体不好。我没有别的名字了,我不清楚公司有没有叫刘斌的人。我认识马某,他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

上述证据材料,本院对其中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伙同他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并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成立。经查,在案证人马某、卫某、任某、王某、张某、暴某等多人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工商登记材料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国亚公司成立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业务,被告人刘某某系国亚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涉案理财产品的项目筛选、资金募集及兑付环节起主要作用,其行为应当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关于其并非公司实际控制人,不清楚钱款来源,不清楚公司市场部是如何运作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某某并非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辩护意见,无其他证据支持且与在案证据相矛盾,本院均不予采纳。另外,被告人刘某某虽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但其归案后在侦查阶段及法院审理期间一直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避重就轻,并不具有悔罪表现,故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属代为退赔部分钱款在案,故本院对被告人刘某某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应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相关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在案之钱款,依法一并处理。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7年10月23日起至2024年10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涉案投资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含在案之人民币6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佳丽
人 民 陪 审 员   陈 思
人 民 陪 审 员   张宝荣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安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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