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自首中“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

一、裁判规则

针对留在现场被抓捕的行为成立现场待捕型自首,具体应该满足以下条件:主观上明知他人已经报警,且自愿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客观上能逃跑却不逃跑。

二、规则理解

1、必须明知道他人已经报案。且根据“明知”程度的不同,分为确切的明知和推定明知。

2、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留在现场系其主动选择,而非客观上的迫不得已。即犯罪嫌疑人在明知他人报案可以逃走的情况下而不逃走,体现了行为人自愿,主动的将自己至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

3、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留在现场具有特定目的性即“等待抓捕”。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留在现场,并非是等待抓捕,而是为了清理现场,或者是寻找机会进一步的实施犯罪行为,则不属于自首。

三、指导案例

被告人韩某某与被害人逯某某均系长春市XXX饭店的锅炉工,二人轮流值班,因韩某某到XXX饭店工作的时间早于逯某某,涉及锅炉房的事情饭店人员就交代给韩某某,但未明确二人之间存在管理关系:2013年7月19日晚,逯某某值班。韩某某供述称“21时许,我看见逯某某将锅炉水加冒,他还在休息室听收音机,我就批评他,他不服还骂我,我用手扒拉他一下,他将我推倒.我右侧胳膊磕到凳子上,我激了,想他平时就不好好烧锅炉,我一说他,他就骂骂咧咧,我想教训他,就从休息室的碗架子上拿起一把尖刀”。韩某某持刀扎逯某某左大腿上段前内侧及前胸正中平乳头处各一刀,后逯某某抢下尖刀,持刀追撵韩某某至XXX饭店一楼大厅,逯某某因伤情较重倒地,尖刀脱手,被在大厅值班的服务员金X捡起,韩某某见状回到锅炉房休息室。金X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电话告知经理庞XX。后韩某某再次来到大厅,见逯某某趴在地上不动,地上有不少血,询问金岚是否报“120”,得到答允后回到锅炉房休息室。后庞秀平拨打“110”报警电话,并派饭店员工赵立东、方强到锅炉房看锅炉的运转情况及韩某某的动向,韩某某始终在锅炉房休息室待着,直至被公安人员带走。经法医鉴定:逯某某系因左大腿单刃锐器刺创造成股动脉离断致失血死亡。

根据《关于自首和立功的意见》的规定,“明知他人在现场报案而在等待抓捕,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本案中的韩某某行为是否属于自首,有以下观点,第一种观点是韩某某不成立自首;第二种观点是韩某某的行为成立自首。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首先,韩某某持刀将逯某某追至大厅后,逯某某因为失血过多倒地,等到韩某某再次来到大厅中知道工作人员已经拨打120,然后又返回锅炉房,此时的犯罪事实已经被发现,无论此时工作人员是拨打120或者是110,韩某某都有理由相信他人已经报警,警察会到来,在知道警察已经到来的前提下,还在现场等待,所以可以认定韩某某属于“明知他人报案”。其次,韩某某在伤害逯某某后,人身自首并没有受限制,所以此时韩某某有逃跑的机会但是没有逃跑。此外,韩某某留在现场,并没有毁灭罪证,而是在知道他人已经报案的情况下仍然留在现场等候警察到来,并且没有抗拒抓捕行为,应该认定其自愿在现场等候并等待抓捕。

当然,在现场等待警察抓捕和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还是有一区别,所以在考虑从轻时应该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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