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时未表明系作案人而在现场等待的,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

一、裁判规则

对于行为人在作案后以电话方式报警能否成立自首,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其中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在电话中明确表示自己是作案人,并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成立自首。二是在电话中未明确表示自己是作案人的,在公安机关到案后抢救现场时,或者未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和讯问时,主动向公安机关表示自己是作案人的,成立自首。三是电话中未明确表示自己是作案人的,在公安机关到达案发现场后,也没有表明自己是作案人,在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才供述犯罪事实的,不成立自首。

二、规则理解

刑法设立自首的意义在于:一是犯罪嫌疑人作案后主动到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减少了司法机关的工作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二是犯罪嫌疑人主动将自己交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接受法律的审判和制裁。反映了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的一种积极态度。

根据《关于自首和立功的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因为疾病无法投案,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是以信电方式投案的,符合刑法设立自首的意义,属于主动投案,成立自首。据此,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电话报警的,应该向司法机关表明自己是作案人或者是不表明自己是作案人的情况下, 在司法机关没有发现犯罪事实或者没有对其进行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得情况下,主动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才成立自首。如果犯罪嫌疑人电话报警时并没有明确表明自己的身份,且在司法机关到案后也没有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已经发现犯罪事实,并对其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供述犯罪行为的,不属于主动投案,不成立自首。

三、指导案例

被告人王X明与女友孟X娣因感情问题于2007年9月23日凌晨发生争执,当日3时,王X明在北京市某区某家店某局东排1号楼附近,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孟X娣的头面西部,躯干部,四肢及会阴部进行殴打,造成孟X娣下腔静脉进入右心房入口处破裂,致心包填塞死亡。王X明在案发后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医生宣布被害人死亡后,其在医院拨打“110”报警,称在某医院急诊室有一女子死亡。当公安人员赶到医院以及在随后的询问中华,王X明没有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被害人的伤情是其行为所致,在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工作对王X明采取强制措施后,王X明交代了犯罪事实。

本案中,王X明不属于主动投案,不成立自首。根据《关于自首和立功的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已电话方式报警的,应该表明自己的身份。如果没有表明自己身份的,在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进行讯问之前,应该表明自己的身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如果公安机关已经发现行为人犯罪的证据,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或者进行讯问的,行为人如实供述的,也不成立自首。被告人王X明伤害行为导致女友孟X娣死亡,王X明在医院电话报警时并没有明确表明自己的身份,在公安机关到达医院后,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也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才供述犯罪事实。王X明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属于主动投案,不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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