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行贿罪判处三年九个月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大兴区。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8年8月2日被决定留置,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晓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燕,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职检刑诉[2018]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行贿罪,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华、李新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陈晓伟、赵燕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10月至2017年3月间,通过周云峰、刘勇请托北京市朝阳区地税局原干部黄志明、郝海澄,为关某某等47名非京籍人员违规补缴五年个人所得税,骗取在京购房资格。在此期间,王某通过其本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向周云峰实际控制使用的吴某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转账人民币总计301.5万元,周云峰将上述钱款扣除个人获利后转给刘勇,刘勇将扣除个人获利后的钱款转给黄志明指定的收款人刘航,用于请托黄志明等人违规补缴五年个人所得税。被告人王某接到北京市朝阳区纪检监察干部的通知后,分别于2018 年5 月28 日、2018年8月2日到案接受调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关于本案的犯罪金额,被告人王某只具有概括的故意,本案的行贿金额应以受贿人实际受贿金额39.5万元予以认定;如果本案认定为受贿罪,则应按照王某留存减去其返还的金额予以确定;另王某系自首,且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王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文件,规定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一套住房。2016年10月至2017年间3月间,周云峰通过被告人王某为其提供有意向买房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并由王某收取以上人员的钱款,留存部分金额后再通过其名下银行卡向周云峰实际控制下的银行卡转账,周云峰留存后将钱款转至刘勇、黄志明、郝海澄(在朝阳地税七所纳税服务岗负责代开发票、申报纳税、完税证明开具等工作)等人,由郝海澄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以上人员违规补缴五年个人所得税,骗取在京购房资格。王某通过上述方式为肖某等人员办理补缴个税,收取并转至周云峰的钱款共计人民币301.5万元。被告人王某于2018年8月2日接朝阳区监察委通知后自行前往接受调查,后被留置。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亲属代其退缴人民币10万元在案。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证人周云峰的证言证明:我从2009年初在北京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工作,做人事相关的业务。在北京有很多人想买房、买车,但是北京有限购政策,买房需要连续缴纳五年个税或者社保才可以购买,很多想买房的人并不符合购房要求。我一直做人力资源,也有帮客户代缴税的业务。但是原来的缴税政策是只能补缴两年,而且认定购房资格要求是连续缴纳,补缴的不予认可。我找到老乡刘勇问他能不能给客户补缴个税,因为刘勇一直在跟税务局打交道,比较信得过。刘勇一开始也做不了,后来,刘勇跟我说他有方法可以做一次性补缴五年的,可以认定购房资格。于是我们就商量先试一下,一开始我用妻子李某的身份证让了刘勇试了一次,最后补缴成功了,也打印了完税凭证,我就知道刘勇确实可以办成。我觉得给他们补缴五年个税可以赚钱,于是我和刘勇商定,由我来收集客户资源给他,然后他去具体办理补缴个税,我们按人头收费。具体流程是:我的上线中介给我提供客户,把客户的资料发给我,并按人数给我一定的钱款。我再把客户资料发给刘勇,按商量好的钱数给刘勇转钱,刘勇再通过给税务干部好处费办成补缴税款的事情。这样客户基本就获得了购房资格。到2017 年2 月,税务局政策变了从那以后就算是补了5 年个税也认定不了购房资格了,这种方式就行不通了。

我的上线中介有魏树永、王贺、王某等人。王某是东北人,在北京做社保和补缴个税的事情,他做的规模一般。

通过补缴5 年个税来认定在京购车、购房资格肯定不符合规定,购房要求连续五年缴税,补缴的按正常要求是不符合北京调控政策要求的。而且这种补缴本身就不是真实的,很多补税的客户根本就不工作,就是通过缴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取得购房资格而已。刘勇具体怎么操作补完五年的税并且可以认定购房资格我不清楚,但他肯定是通过地税局负责收税的干部通过某种方式来完成的,他通过谁来办的我不清楚。我们向客户收费,收的钱其中一部分也是流向了地税局干部。因为不是正常缴税,我的上线只需要提供客户的身份证复印件,很少需要身份证原件,除非是因为某种需求需要用到原件,其他材料就不需要了。我一共办理了大概400 多人的补缴税业务。最开始的一个人我给刘勇10 万余元,后来就便宜了,最便宜的时候一个人2万元。我给刘勇的钱都是通过吴某某的账户转账给他的。我通过吴某某的账户给刘勇转账1860.3万元用于帮客户违规补税。刘勇给我办事肯定是要收费的,而且刘勇也需要给地税局收税的干部钱款,否则税务干部不会帮刘勇。

我的上线也是通过银行转账给我的,他们有的是通过个人账户,有的是通过别人的账户。王贺主要是通过叫孙佳彬的账户给我转账。我收钱的账户有两个,一个是吴某某的账户,一个是我个人建行的账户。其中,魏树永向吴某某的账户转账1183.3万元。2017年2月以后,因为政策变了,虽然补了税但仍不能认定购房资格,所以我也向上线退了一些钱,其中给王某退款144万元。我自己从中获利多少我没有算过。魏树永、王贺等人从补缴的事情中肯定也赚钱,他们不会白干活。

2.证人刘勇的证言证明:我是某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七八月份,周云峰问我能不能做个人所得税补缴业务。我就问了一个地税所的朋友王某,然后王某就给了我黄志明的电话,后来我约黄志明见面,当时黄志明带着刘航一起来的。我说我想办理补税业务,刘航和黄志明说分头去问问。过了一段时间,刘航跟我说办不了。9月中旬,周云峰又再次跟我说,地税更换了新系统,叫金税三期系统,让我再问一问能不能办理补税业务。然后我就问刘航,过了几天,刘航打电话让我去朝阳区双井地税所试一下。我就让周云峰提供一个可以补税的人员,他就把李某的身份证给我了。我顺便把我的身份证也拿着,一起去双井税务所找刘航。当时在双井税务所刘航带我去郝海澄在一层西面的办公室,刘航跟郝海澄说我是来做个税补缴的事的,让我试一试。一开始是郝海澄自己操作的,做一半之后郝海澄就教我如何操作,然后我就在电脑上自己操作了。补完后我就回去了,国庆节放假回来,我在海淀第四税务所打的完税证明,发现这种方式可以补缴个人所得税,就把这个消息告诉周云峰。过了一段时间,周云峰说还有几个要补的,让我帮他补一下。随后我又联系刘航去朝阳区双井税务所办理补税业务了。后来补税业务就越来越多,都是在双井所办的补税业务,大部分去之前我都和刘航说一下。我在郝海澄一层的办公室办过一次,之后都是在二层补录室办的,后来补录室又搬到一层。补录室是郝海澄带我来的,里面有一两个协税员,协税员知道我是办这个事的,也就不拦着。周云峰会把这些业务资料发到我的58200*****@QQ.COM邮箱内,这些业务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补税的月份、金额,有时候也会把身份证原件邮寄过来。我总共办理了大概有300多笔补税业务,具体数字记不清了,从2016年10月中旬到2017年3月初。

最开始几个人我收周云峰每个8万元,之后的就降价了,从7万降到3.5万。钱都是周云峰用他自己的银行账户和吴某某的账户打到我尾号为1472的工商银行账户中。我总共收周云峰大约1700多万,但是这些钱中可能包含我和周云峰的其他业务资金,这些钱中我给了刘航大概900多万、用于缴税的100万、退给周云峰300多万,我收8万元的时候分给刘航5万,每次价格有变动我们都会商量。除了刘航这里我也找不到补税的地方,所以刘航要求自己多拿一点我就同意了。

我公司的员工郭某和兰某也去双井所帮我办理过补税业务,税款都是由郭某帮我在电脑上通过网银操作的。

3.证人刘航、黄志明(朝阳区地税局劲松税务所干部)的证言证明:黄志明将刘航作为其与刘勇之间的中间人,通过刘航与刘勇联系补缴个税业务并收取刘勇的钱款,黄志明联系负责此项业务的同事郝海澄,由郝海澄直接进行补税业务办理。后每次都由刘勇前往郝海澄办公地点直接上机操作,并在收取到刘勇给付的好处费后由刘航、黄志明分割后,二人分别留存后再将剩余款项通过现金交给郝海澄。通过此种方式,一共办理了大概400多个人的补缴税款,并且明知这些人补缴个税的目的很明确,即是想获得连续五年的缴税记录从而获得在北京的购房资格,这么做是违法的。

4.证人郝海澄的证言证明:2015年成立朝阳区第七税务所,我调入七所工作。2016年12月成立朝阳区劲松税务所,我调入劲松所工作至今。我在七所工作时所里分三个组,分别负责售卖发票、上门申报、完税证明三块工作。我是上门申报组的组长,我们组当时有三个人,分别是曾某、王某某和我。真正负责上门申报业务的只有我一个人,曾某和王某某一直在其他组帮忙。上门申报业务是纳税人到税务大厅申报缴税,包含各个税种。个人所得税申报分为自然人申报和单位代扣代缴,这两个我都负责,但是我只会操作自然人申报的个税,遇到单位代扣代缴的我就让他们去负责代扣代缴的税务所。

我在朝阳区第七税务所的工作职责是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申报工作有个前提就是必须得在金税三期系统里有申报人的个人信息。如果没有个人信息,需要在系统中录入个人信息再进行申报。个税申报需要提交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个人身份信息表、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如果是他人代办,需要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我们审核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一致。审核之后,在金税三期系统上个人所得税申报模块进行申报。我需要在系统中输入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然后按照申报表填写申报信息、申报税款所属期、申报收入,系统自动计算出税率、税额。确定之后就会进入开票系统,打印出《税收缴款书》,《税收缴款书》上有缴税人基本信息和税款总额。我们留存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代办,留存代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纳税人拿着《税收缴款书》去银行缴税,银行系统上会留存税收缴款书编号。每过一段时间,市地税局会和银行通过系统数据比对税收缴款书编号,确定每笔税款是否入账。

2016年四五月份的时候,当时系统只能补缴24个月的个税,我的同事黄志明问过我能不能补缴超过24个月个税,我说不行。2016年七八月份,黄志明跟我说海淀那边有成功补税并开出完税证明的了,问我朝阳这边能不能这样办,我说我现在还不知道,黄志明说让我试一试。2016年9月27日,黄志明带刘勇到我106办公室找我,说刘勇是他老乡,让我帮他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当时我就帮刘勇办了。过了几天,黄志明来我办公室找我,给了我一个小的牛皮纸信封,当时黄志明也没说什么,我也没看就把信封放在我衣柜里了。第二天,我在更衣室打开信封看见里面散装的钱,估计有2万。过后刘勇又来找过我,还想办补税业务,数量挺大。我因为还有别的工作,就教刘勇在办公电脑上操作税务系统,让他自己在电脑上办理补税。刘勇每次来之前,黄志明都会跟我打个招呼。办理完这些业务,过一段时间黄志明就会到我办公室来找我给我钱。钱是成捆的,1万一捆。每次收完钱我就放在我的衣柜里,过一段时间再存到我工商银行卡里。有时候黄志明的朋友刘航也会跟着黄志明一起来给我送钱。

刘勇办理的都是自然人申报的补缴个税业务,他每次来办理业务都带上补缴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息表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来找我。如果补缴人在系统没有个人信息,我就先带刘勇去更改个人信息的窗口,先把补缴人的个人信息录入系统,然后再来补税。我给刘勇在我的办公室或者黄志明的办公室找办公电脑,然后登录我的口令,让刘勇自己在电脑上操作。他在系统上操作完之后,在系统上打出税收缴款书,然后刘勇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留在我的办公室。后来我调到劲松所之后,刘勇办完有没有留存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我就不清楚了。当时刘勇留下来的材料我没有及时归档,最后在搬家的过程中丢失了。我偶尔审核一下刘勇带来的材料,曾经刘勇填写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不合格,我因为这件事还骂过他。

2016年12月份我到劲松所,和黄志明都在一个组,我到劲松税务所之后不负责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劲松税务所没有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权限。后来刘勇还来找我办理补税业务,我因为没有权限了,黄志明让我把刘勇带到税务七所一层101的补录室里办理补税业务。有时候刘勇还会带他的会计“小兰”来一起办补税业务,我就使用曾某和王某某的口令登录系统,让刘勇和小兰一起在办公电脑上登陆税务系统。2016年12月份,我调到劲松所之后,因为只有王某某和曾某的口令有权限,我就让刘勇用她们俩的口令办理补税业务了。我和王某某她们俩曾经在一个组,我知道她俩的口令密码。

刘勇从2016 年9 月27 日到2017 年2 月底办理过违规补税,具体办理过多少笔业务我不清楚。我也不清楚黄志明一共给我多少钱,我没有记过帐,他给我的钱我都存到我工商银行卡中了,这些钱我都用来炒股、炒白银了。黄志明给我的钱应该是刘勇给他,他再给我的。在黄志明第一次带刘勇找我办理业务后,他给了我2万块,我知道这就是刘勇来找我办业务给我的好处费,但是我不知道黄志明拿多少钱,当时也没有说具体怎么分钱。2016年12月份,黄志明找我说,现在外面办这个补税业务的变多了,都互相压价,之前每笔业务给我1万,现在给不了这么多了,问我有什么意见,我说钱多钱少无所谓,让他看着办。黄志明说他和刘航去跟那边谈判,最后定下来的是每一笔给我7000元。这个价钱就一直延续到三月份结束。刘航跟这件事应该有关,因为黄志明一直带着刘航,但是他起什么作用我不清楚。

大概到了2017年3月份,市地税局在查这个事情,当时虽然还能办理个税补缴业务,但不能打印完税证明了,于是黄志明找到我,说人家让把钱退回去。我说该退就退,后来分了两次退20万给黄志明。

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周云峰是我的丈夫,他对外还叫王书峰、王东霖。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中介魏树永、王某找到周云峰,说他们那边有外地来京的人要买房,想要补个税。周云峰就找到刘勇,刘勇说能办,但是我和周云峰不清楚刘勇怎么办,我猜刘勇找的是地税局人员。办理补税的具体流程是:魏树永、王某把补个税人员的手续费转给我母亲吴某某工行账户,我再用电脑通过网银把钱从吴某某的账户转给周云峰,周云峰再给刘勇。周云峰让我记账,上家中介给我们多少钱,已经支付多少钱,还差多少钱,我都会记下来。刚开始每一单给我们10万左右,我们给刘勇8万,后来就少了。

6.证人曹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份左右,我的一个非北京户口的朋友肖某想在北京买房,但是没有连续缴纳五年个税,不符合在北京购房的资格。她之前找别人问过,想通过补缴五年个税获得购房资格,后来问我能不能办。我听王某说过他能办。我就答应肖某了,办这笔业务收5 万元。过了一段时间,肖某给我支付宝转了5万元。我给王某支付宝转了4.5万元。然后王某就去办了,办完之后,我告诉肖某可以去地税局打印完税证明了,后来肖某也成功买了房了。2017 年3 月份左右,肖某又介绍她的朋友关某某来找我,说也想通过补缴五年个税的方式获得购房资格,然后在北京买房。后来关某某通过银行转账,转到我建设银行账户6 万元,我转给王某4.5万。王某就帮他把税补了,当时完税证明也打印出来了,但是国家出了新政策,补完税买不了房。后来关某某到大兴区法院起诉我让我退款。这两笔补税业务中,都是肖某和关某某通过微信把身份证复印件发给我,我再通过微信发给王某。这种补税业务不符合规定,王某怎么办理的补税业务我不清楚。

7.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底,我想给我儿子张某在北京买套房,但他不符合购房政策,我就找了我的朋友王某,因为知道他路子挺多的,能办好多事。后来他说补缴个税可以获得购房资格,价格是8万元。后来我就打了钱,之后不久王某和我就去大兴打出了张某的完税证明,之后我把8万元给了王某。之后我给张某在南四环买了一个房子,但到了2017年两会之后我儿子不符合政策就不能买房子了,王某把钱退给我了。另外,在张普打印完税证明后,我又找王某帮我侄子张某2补缴了个税打印出了完税证明,后来张某2买了房子。

8.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岗位职责说明等证明:郝海澄案发时分别担任原朝阳地税七所主任科员和劲松税务所主任科员。郝海澄在朝阳地税七所纳税服务岗负责代开发票、申报纳税、完税证明开具等工作。黄志明案发时分别担任原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双井税务所和劲松税务所科员,负责十八里店乡辖区范围内部分企业的税源管理。

9.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北京市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证据证明:北京市自2011年2月起,对非本市户籍人员在京购房有严格限制,必须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满五年才有资格在京购房。

10.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事务中心2018年7月出具的《关于本市购房资格审核中“连续5年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审核标准的复函》、《安居北京购房指南》证明:2017年3月22日以前,北京市购房资格审核中“连续5年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审核标准为:自申请年的上一年开始往前推算连续五年,每年至少有一次缴纳不为零的个人所得税记录,缴纳年份不能中断,补缴无效。

11.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自然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需要提交资料如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3份、《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3份(初次申报或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其他能够证明纳税人收入、财产原值、相关税费的有关资料。

12.刘勇与周云峰办理的违规补缴人名单、个税补录对象清单、刘勇等463名违规补缴人购房资格审核及购房情况等证据证明: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通过郝海澄、曾某、王某某作为受理人,共计为463名非本市户籍人员补缴了5年个人所得税。其中有肖某、张某、张某2。

13.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补充书,结合涉案魏树永、王某、王贺、孙佳彬、张国严、郭文俊、吴某某、周云峰、刘勇等人银行交易明细证明:涉案期间,周云峰共收取魏树永为补税业务所转钱款1183.3万元、收取王某钱款301.5万元、收取王贺、孙佳彬钱款445.4万元、收取张涛钱款136万元、收取张国严钱款103万元,共计2169.2万元。另鉴定出周云峰转给刘勇1817.7万元,留存351.5万元。刘勇退给周云峰200万元,周云峰退给魏树永124万元、退给王某40.6万元、退给王贺225.5万元、退给张国严9万元,周云峰退款共计399.1万元。

14.被告人王某供述:我于2013年左右认识了周云峰,周云峰是做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补缴业务的。我认识很多房屋中介,他们说有些外地人想要买房子,但是不满足连续五年缴税的条件。2016年下半年我听周云峰说可以补缴五年个人所得税,就通过周云峰办理这个事情。2016年10月至2017年3、4月,我一共给周云峰介绍了47人办理个税补缴业务,我将补缴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通过微信转给周云峰,钱款按照周云峰的要求从我的建设银行转到吴某某账户,周云峰收到钱以后5个工作日就可以打印完税证明了。最开始我收补缴人每人14万元,自己留2万元;后来逐渐降低,收10万元时候我自己留1万;收四五万的时候我自留3.5万元。我于2016年至2017年间共转账给吴某某的账户300余万元,后有些客户没有获得购房资格,周云峰给我退了40万元左右。一开始我自己留了70多万,后来补缴人要求退钱,我就开始赔钱,应该赚了40多万元。

15.到案经过证明:2018年5月28日通知王某到朝阳区监察委接受调查,王某交代了相关事实,8月2日,监察委工作人员通知王某到监察委接受询问,当日决定对其留置。

16.被告人王某的户籍材料证明:王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其中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确认。结合在案证据,本院对本案的定性分析如下:

第一、从主观方面考察。对于本案中存在行、受贿行为,控辩双方均不持异议。在案证据亦证明本案通过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谋取的不正当利益体现在违规办理了补缴五年个人所得税获得在北京购房的资格,但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显然并不是该不正当利益的归属人。相反,被告人王某意图谋取的利益系在于自己经手贿赂款过程中截留部分款项。这与郝海澄、黄志明、刘勇等人收取贿赂财物具有利益共同性。

第二、从客观行为考察,被告人王某本身就从事社保代缴等工作,应明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流程、材料要求和具体金额,但其明知周云峰提供的系违规办理补缴税款的渠道,并主动寻找批量无购房资格人员、搜集和传递人员资料并接收、转递贿赂款给周云峰,其行为系郝海澄等人受贿行为的中间环节。

第三、从钱款流向看,被告人王某系行、受贿链条中的中间人,其不是行贿款的支付者,相反,其对于该款项有一定的定价权和支配切分的权利。根据在案证据,王某收取钱款后截留一部分再交由周云峰,周云峰再交给刘勇等人,其行为属于分赃的处置行为,应整体视为受贿罪的共犯。

第四、关于本案的受贿金额,目前依照在案证据能够确认被告人王某转给周云峰款项的具体金额,但未能查清王某接收的款项以及其留存的金额。辩护人提出应当应认定王某实际获利金额为其受贿金额,但缺乏证据对此予以证明;另本案系共同受贿,则王某转给周云峰的款项亦属于受贿款的一部分,我院认定王某对该部分犯罪金额承担共同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惟指控罪名有误,本院予以纠正。鉴于王某系自首,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另家属已代其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在案,本院对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关于犯罪金额认定的辩护意见,本院上文已进行分析回应,关于退款属于事后行为,不应从犯罪金额中扣除;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在案款一并处理。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22年5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含在案之人民币十万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轶凡
人 民 陪 审 员   张立云
人 民 陪 审 员   刘帅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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