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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抢救被害人的过程中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

    一、裁判规则
    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导致被害人受伤的,在抢救被害人的过程中,办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已经到来,将其抓获的,能否认定为自首。主要看行为人是否为自首做了必要的准备以及是否具有自首的意思表示。如果行为人将被害人送到医院后有足够的时间自己主动报警或者委托他人报警的,但行为人却没有实施相关的行为,无其他证据可以表明他有自首的意愿的,不能认定行为人准备投案,不成立自首。

    3 2022-02-17
  • 报案时未表明系作案人而在现场等待的,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

    一、裁判规则
    对于行为人在作案后以电话方式报警能否成立自首,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其中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在电话中明确表示自己是作案人,并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成立自首。二是在电话中未明确表示自己是作案人的,在公安机关到案后抢救现场时,或者未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和讯问时,主动向公安机关表示自己是作案人的,成立自首。三是电话中未明确表示自己是作案人的,在公安机关到达案发现场后,也没有表明自己是作案人,在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才供述犯罪事实的,不成立自首。

    4 2022-02-17
  • 北京市所有看守所电话和联系方式

    ▼北京市看守所(北京市第一看守所)电话:010-87395170、87395162、87395157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 豆各庄501号乘车:北京站东457路到终点富力又一城下车北行路口左转即到;地铁八通线双桥站,然后转乘411路终点富力又一城下车北行路口左转即到驾车:京哈高速出京方向,豆各 庄 出口出,东行200米右转有路标“北京市看守所”,沿路标直走

    6 2022-02-17
  • 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

    一、裁判规则
    “自动投案”要求具有犯罪嫌疑人投案具有主动性和自愿性,所以,不应将经电话通知传唤到案的行为一概排除在“自动投案”之外。对经电话传唤到案的行为应结合案件情况来进行具体分析其是否成立“自动投案”。

    7 2022-02-17
  • 网购型电信诈骗案件特点及应对建议

    随着网络购物方式的普及,网购行为越来越频繁。但一些不良商家利用价钱便宜作诱饵,用各种手段骗取网络买家的信任,绕开网络购物网站的正常交易方式,利用银行汇款等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从而达到骗钱的目的。
    据统计,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8年受理网购型电信诈骗案件3件,2019年受理网购型电信诈骗案件7件,2020年受理网购型电信诈骗案件10件,今年1月至9月受理网购型电信诈骗案件8件,呈逐年递增趋势,且多为诈骗犯罪团伙,受害人分布范围广。

    3 2022-02-17
  • 恋爱期间的赠与能否撤销?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作出赠与行为十分常见。当恋爱关系结束后,赠与方要求对方返还财物时,能否得到支持?近日,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此类赠与合同纠纷案。
    原告袁某与被告朱某自2020年1月确立恋爱关系,于2020年10月23日因琐事分手。在交往期间,原告通过YY平台给被告打赏52934元,并通过支付宝、微信向被告支付133171元,在京东、美团等网站为被告购买物品价值53215元。同时,被告除向原告日常小额转款外,大额回赠共70269元。

    4 2022-02-17
  • 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区别

    (1)在犯罪主体上,挪用公款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而贪污罪除了国家工作人员以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广的人员员也可以构成;
    (2)在主观目的上,挪用公款罪是以非法使用公款为目的,而贪污罪是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这是两罪最本质的区别;
    (3)在客观行为上,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通常采取的是不经批准或许可,擅自改变公款用途,将公款归本人或他人使用,而未采取转移公款所有权的伪造单据、销毀账日等手段,挪用公款的行为一般在单位账上可体现出来;贪污罪的行为人往往通过直按侵吞、秘密窃取或骗取的方法,使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通常采用伪造单据、涂改账目、销毁凭证等手段,以达到其行为从账目上不被发现,从而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4 2022-02-17
  • 犯罪嫌疑人不知道自己已经被公安机关实际控制而投案的,能否认定为“自动投案”

    一、裁判规则
    刑法对自首的规定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已经被司法机关发觉,此时,只有办案机关还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主动供述自己罪行的,才成立自首。其中,关于“讯问”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是否掌握了足以合理怀疑被查问对象实施犯罪的证据为标准,否则不能认定为讯问,只能认定为询问、盘问。而对于采取强制措施,并不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为限制,只要是司法机关已经将行为人作为怀疑对象将其人身自由控制,就属于刑事这里规定的强制措施。

    1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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