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超出合理参照借鉴范围而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方案,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摘要】

   200X年X月,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向包括原告某建筑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设计公司)在内的四家单位发出《XXX建筑设计方案招标邀请函》,邀请其参加建筑方案招投标活动。设计公司收到招标邀请函后,如期向房产公司提交了该投标设计方案。200X年X月,房产公司组织评审,设计公司提交的方案成为两个入围方案之一。然而,房产公司最终决定该次招标没有任何单位中标,并按约定向两家入围单位各支付了人民币XX万元补偿费。200X年X月,原告发现房产公司正在进行施工和商业推广的楼盘设计方案与原告当初投标的设计方案基本相同,但其设计单位署名却是另一家设计单位。原告认为另一家设计单位和房产公司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认为,房产公司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向设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点评】

   房产公司一方面宣布设计公司没有中标,另一方面恰恰是看中和采纳了设计公司的这套讼争设计方案,并另行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用于后续整套设计中。尽管在招标邀请函中表明业主有权将应邀单位的方案设计成果引用在实施方案中,但是被告这种引用已经远远超出合理参照借鉴的范围,构成实质上的使用。本案经过比对的结果表明设计公司的这套设计方案实际上应该是中标的,房产公司应该按照中标的情形与设计公司签订具体设计合同并支付相应对价。但是,房产公司却是按照落标的处理方式只支付给设计公司XX万元,这显然是违背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之原则,违背公平原则,其行为存在过错。并且房产公司这种规避中标程序、以极低的对价获取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不仅扰乱了建筑行业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和公平竞争秩序,也损害了设计公司的合法利益。故法院判决房产公司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向设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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