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产品,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摘要】

   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三维排水联结扣装置”发明专利的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权。201X年X月,甲公司发现某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在某铁路施工场所中使用了与甲公司发明相同的三维排水联结扣产品。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使用甲公司享有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其行为涉嫌构成发明专利侵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经审理,法院认定,乙公司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了涉嫌侵犯“三维排水联结扣装置”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且无法提供该产品的合法来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点评】

   我国专利法律法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在本案中,乙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且无法提供该产品的合法来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工程建设领域,特别是施工阶段,在许多年前发生专利侵权的诉讼非常罕见。随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近年来,关于工程施工领域的专利诉讼越来越多,应引起施工单位和业主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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