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再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为挪用资金罪

公诉机关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金佳集团),组织机构代码79958882-8,单位注册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211号,法定代表人肖雪。

诉讼代表人王卫国,男,195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人肖雪,女,1974年9月27日出生于河北省赞皇县,汉族,本科文化,、董事长,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2014年9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静,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国锟,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淑娣,又名肖楠,女,1977年6月27日出生于河北省赞皇县,汉族,本科文化,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2014年9月20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斌,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海靖,男,1977年5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汉族,中专文化,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2014年9月18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抓获,同月20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东波,河北李沐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运江,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汉族,本科文化,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2014年9月18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抓获,同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邢少文、王丽杰,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喆,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于天津市南开区,汉族,中专文化,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2014年9月21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翔,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汉杰,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汉族,本科文化,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2014年9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9日、2016年1月28日、2016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彩云,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康学伟,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新乐市,汉族,大专文化,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2014年9月30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克敏,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蒙君,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于内蒙古乌海市,汉族,专科文化,捕前住北京市怀柔区。2014年9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一澎,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梅杰,别名陈慧杰,女,1987年3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大城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廊坊市。2014年9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29日、2016年1月28日、2016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广有、周静,河北王广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兴隆,男,1986年2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汉族,中专文化,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2014年9月24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夏亮,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来锋,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本科文化,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2014年9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魏万舟、陈九明,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志伟,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迁安市,汉族,本科文化,捕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2014年9月27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姬国利、张蕊,河北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新,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汉族,中专文化。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2014年9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岳鹏、刘海艳,河北岳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昱涛,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汉族,研究生文化,捕前住北京市昌平区。2014年11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西里派出所抓获,同年11月20日被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同年11月21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温克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利,北京华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玮立,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汉族,本科文化,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2014年9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2015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立果,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再昌,男,1973年8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永清县,汉族,中专文化,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2014年9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晓伟、王文林,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娟,女,1981年10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赞皇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2014年9月20日因涉嫌犯窝藏、包庇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永真,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包晓明,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捕前住北京市通州区。2014年9月20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建苹,别名王丽媛,女,1979年11月7日出生于吉林省九台市,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捕前住北京市通州区。2014年9月25日因涉嫌犯窝藏、包庇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曹**刚,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发,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赞皇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2014年9月28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董尚润,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广检公诉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黄金佳集团,被告人肖雪、肖淑娣、何海靖、魏喆、李运江、许汉杰、康学伟、王蒙君、陈梅杰、刘兴隆、王来锋、崔志伟、李昱涛、张玮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赵再昌犯挪用资金罪,被告人肖娟、包晓明、王建苹犯窝藏罪,被告人肖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又于2015年7月14日以廊广检公诉刑诉(2015)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决定合并审理。2015年9月30日、2016年2月5日,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2016年3月4日,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恢复法庭审理。2016年3月14日、3月21日以廊广检公诉刑变诉(2016)1、2号变更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肖雪、肖淑娣、何海靖、魏喆、李运江、许汉杰、康学伟、王蒙君、陈梅杰、刘兴隆、王来锋、崔志伟、李新、李昱涛、张玮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蕾、王静、朱庆文、杨国民、孙**,代理检察员徐菲、董莉、刘某2、陈雅辉出庭支持公诉,诉讼代表人王卫国,被告人肖雪及其辩护人李静、李国锟,被告人肖淑娣及其辩护人叶斌,被告人何海靖及其辩护人王东波,被告人李运江及其辩护人邢少文、王丽杰,被告人魏喆及其辩护人高翔,被告人许汉杰及其辩护人张彩云,被告人康学伟及其辩护人李克敏,被告人王蒙君及其辩护人刘一澎,被告人陈梅杰及其辩护人王广有、周静,被告人刘兴隆及其辩护人夏亮,被告人王来锋及其辩护人魏万舟、陈九明,被告人崔志伟及其辩护人姬国利、张蕊,被告人李新及其辩护人岳鹏、刘海艳,被告人李昱涛及其辩护人温克志、孙利,被告人张玮立及其辩护人郑立果,被告人赵再昌及其辩护人陈晓伟、王文林,被告人肖娟及其辩护人黄永真,被告人包晓明,被告人王建苹及其辩护人曹**刚,被告人肖发及其辩护人董尚润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分别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07年3月5日,被告单位黄金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立,初始名称为“廊坊市黄金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被告人肖雪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肖雪、肖淑娣为公司股东。2007年10月29日增资到2003万元;2007年12月18日更名为“廊坊市黄金佳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003万元;2009年5月25日更名为“河北黄金佳投资有限公司”;2010年7月20日注册资本变更为5003万元;2011年5月12日更名为“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审计,被告单位自2007年3月至2014年9月,在河北、西安、大连、北京、天津、深圳等多省市的多家黄金佳门店通过与不特定群体签订黄金佳内部福利协议、内部福利两便协议、预订预售中立仓合同、金管家购买协议、“金发展”委托信托协议书、“金元宝”合同、“大赢家”白银理财协议书、黄金佳金银/黄金/白银制品买卖合同、提金卡全额购买协议、积存卡积存系列金条/金钱协议、黄金佳系列金条/金钱代保管协议等方式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53××××9605.80元,其中现金入金人民币135××××6630.07元、续签入金人民币1517817479.63元、赠金人民币271885496.10元,扣除赠金后实际入金人民币151××××4109.70元。至案发时出入金差额为人民币5381619354.93元。

被告单位内设总经理办公室、战略发展部、黄金学院、审计监察部、财务部、新产品研发部等部门,全国多地设立黄金佳分公司,利用预定预售中立仓、内部福利协议等业务,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开展非法集资活动。被告人肖雪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全盘指挥、操纵黄金佳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被告人肖雪、肖淑娣、何海靖、魏喆、李运江、许汉杰、康学伟、王蒙君、陈梅杰、刘兴隆、王来锋、崔志伟、李新、李昱涛、张玮立作为黄金佳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执行黄金佳集团及肖雪的指令,参与谋划公司非法集资业务。

被告人李新自2012年5月至2014年9月,先后担任黄金佳集团天利得益营业部经理、,直接参与公司非法集资业务。期间,2012年5月至2014年6月,被告人李新在担任黄金佳集团天利得益营业部经理,该分公司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25102385.59元。2014年6月至9月,被告人李新在担任,其负责管理的天利得益营业部、新开路营业部、金光道营业部、城市旺点营业部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76002074.48元。

2014年7月,被告单位账户被管控后,被告人肖雪指使被告人肖淑娣在江苏银行北京分行、北京银行分别以黄金佳集团名义开立账户并在多个分公司、营业部设立多部POS机继续吸收投资人资金。

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许汉杰主动到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投案。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张玮立主动到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投案。2014年9月30日,被告人康学伟主动到河北省宁晋县公安局北河庄派出所投案。

(二)挪用资金

2014年7月,被告人赵再昌利用其担任黄金佳集团下属企业河北美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将美盛公司700万元人民币借给韩某个人使用。2014年8月,韩某将其中500万元人民币归还,其余200万元至今未还。

(三)窝藏

2014年9月18日、19日,被告人肖娟明知被告人肖淑娣、魏喆被公安机关抓捕,仍租用北京市石景山区京汉旭城小区15-703室、远洋山水小区7-3-105室给被告人肖淑娣、魏喆使用。

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包晓明、王建苹明知被告单位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人肖雪正在被公安机关抓捕,仍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为其提供住房一处、在北京市通州区太阳花酒店使用他人身份证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先后租赁别克GL8商务车、奔驰轿车供其使用。

(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2014年6月,被告人肖雪给被告人肖发1000万元人民币。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肖发得知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肖雪,担心公安机关追缴上述款项,于同月25日,将上述款项中的1999700元转至李某6及李某7名下的银行卡予以隐匿。

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集资参与人崔某、马喜红、张韶丹等人的证言,证人潘某、孙某1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书证及各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黄金佳集团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雪、肖淑娣、何海靖、魏喆、李运江、许汉杰、康学伟、王蒙君、陈梅杰、刘兴隆、王来锋、崔志伟、李新、李昱涛、张玮立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与实施了决策、指挥、容许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再昌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娟、包晓明、王建苹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发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提出黄金佳集团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意见。

被告人肖雪及其辩护人均提出肖雪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解、辩护意见。

被告人肖淑娣提出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肖淑娣不是黄金佳集团的人员,也并未参与该公司的具体经营活动,肖淑娣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何海靖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何海靖所负责的部门只对黄金佳集团的整体形象进行宣传,对该公司所经营的产品未进行宣传,应认定被告人何海靖为从犯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运江提出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李运江虽是黄金佳集团的管理人员,但对该公司吸收存款的行为不应承担责任,李运江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魏喆提出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魏喆所在的金实公司是独立于黄金佳集团的法人公司,该公司只负责维护黄金佳集团多媒体及电脑的正常运转,并未研发黄金佳集团中立仓等产品程序软件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许汉杰对指控的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许汉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康学伟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康学伟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王蒙君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王蒙君系从犯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梅杰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陈梅杰只是黄金佳集团普通财务人员,并非公司高管,其不应对该公司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刘兴隆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刘兴隆系肖雪专职司机身份,不负责黄金佳集团具体事务,未参与涉案产品的研发、设计、决策,其行为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王来锋对指控的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王来锋系从犯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崔志伟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

提出崔志伟到案后协助有关部门对黄金佳集团各开户银行的银行流水数据、恢复后的业务平台数据等相关数据开展核对工作,对案件查处起到重要作用,其行为应认定为立功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新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李新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昱涛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李昱涛虽为黄金佳集团的高管,但却没有实际管理职权,对该公司的业务发展未起到实际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玮立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张玮立有自首情节且不是黄金佳集团的高层管理人员,没有参与包括公司新产品研发在内的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赵再昌及其辩护人提出赵再昌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辩解、辩护意见。

被告人肖娟对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其辩护人提出肖娟在为肖淑娣、魏喆租房之前并不知道该二人系公安机关抓捕的人员,肖娟的行为不构成窝藏罪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王建苹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其辩护人提出王建苹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肖发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意见,其辩护人提出肖发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5日,被告单位黄金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立,初始名称为“廊坊市黄金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被告人肖雪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肖雪、肖淑娣为公司股东。2007年10月29日增资到2003万元;2007年12月18日更名为“廊坊市黄金佳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003万元;2009年5月25日更名为“河北黄金佳投资有限公司”;2010年7月20日注册资本变更为5003万元;2011年5月12日更名为“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对房地产、酒店、工业园区基础建设的投资;金银制品的零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被告单位自2007年3月至2014年9月,在河北、北京、天津、西安、大连、深圳等多省市的多家黄金佳门店,利用经营实体金店,通过媒体、传单、门店宣传、业务员对客户口口相传,与不特定人员签订黄金佳内部福利协议、内部福利两便协议、预订预售中立仓合同、金管家购买协议、“金发展”委托信托协议书、“金元宝”合同、“大赢家”白银理财协议书、黄金佳金银/黄金/白银制品买卖合同、提金卡全额购买协议、积存卡积存系列金条/金钱协议、黄金佳系列金条/金钱代保管协议,并允诺收益等方式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53××××9605.80元,其中现金入金人民币135××××6630.07元、续签入金人民币1517817479.63元、赠金人民币271885496.10元,扣除赠金后实际入金人民币151××××4109.70元。至案发时出入金差额为人民币5381619354.93元。

被告人肖雪作为公司股东、董事长、执行董事,指挥、决策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吸收资金,被告人何海靖作为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市场营销,被告人李运江作为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后勤及开设分公司、营业网点等新店的选址,被告人魏喆作为廊坊市金实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公司交易部经理、负责黄金佳集团产品软件研发及维护,被告人许汉杰作为黄金学院的副院长、负责培训,被告人王蒙君作为公司行政人事总监、负责人力资源和员工薪酬;被告人肖淑娣作为公司二名股东之一,被告人康学伟作为战略发展委员会经理兼石家庄分公司经理,被告人陈梅杰作为公司财务副经理,被告人刘兴隆作为董事长助理兼司机,被告人崔志伟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被告人王来锋作为深圳分公司经理,被告人李新作为京津廊大区廊坊市区第一分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李昱涛作为公司的副总经理,被告人张玮立作为公司审计监察部经理在不同时期均参与了谋划、指挥和具体实施公司吸收资金业务。

2014年7月,被告单位账户被管控后,被告人肖雪指使被告人肖淑娣在江苏银行北京分行、北京银行分别以黄金佳集团名义开立账户并在多个分公司、营业部设立多部POS机继续吸收社会资金。

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肖雪将所吸收资金用于购买黄金佳大厦、安次区工业园区土地、车辆、房产、黄金白银;投资黄金佳集团及其子公司和、固安绿华浓等关联公司;支付被告人肖雪之女出国留学费用并分别给肖淑娣、肖娟、肖发各1000万元人民币;向清华大学捐款5000万元人民币,向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捐赠500万元人民币,向经济参考报社支付500万元人民币;兑付部分本金及利息,支付员工工资及提成,支付各分公司及营业网点的租金、基础建设费用等。

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许汉杰主动到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投案。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张玮立主动到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投案。2014年9月30日,被告人康学伟主动到河北省宁晋县公安局北河庄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崔志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核查黄金佳集团账目,恢复该公司电子数据。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肖雪的供述证实,其系黄金佳集团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黄金佳集团最初于2007年成立,注册资本3万元,股东为其和妹妹肖淑娣。至2011年经增资变动后成立黄金佳投资集团公司,注册资本5003万元。总部下设分公司开展业务,分公司下设营业部或金店开展业务。黄金佳集团主营业务为:预定预售业务,包括炒金、中立仓、金元宝;信托业务,即内部福利业务;卡业务,包括提金卡、积存卡、礼品卡;还有金管家、实物黄金销售。资金主要来源于向社会的融资,主要靠内部福利业务和中立仓业务两大块。黄金佳的客户什么样的群众都有,公司业务都是面向社会公众的。黄金佳集团根据价格波动有多有少储备金、银现货,最多的时候储备5吨左右,这些金、银通过廊坊的商业银行向上海金交所购买,有些是在一些倒买倒卖金、银的商贩手中或从开金矿的人手中以及黄金经营商手中置换来的。黄金佳集团通过公司在全国各地开立的门店宣传,主要形式是网站、传单、海报、电视、短信等媒体、企业之间各种信息交流活动、节假日对老百姓的打折促销活动等形式。通过这些形式对每一个客户要进行单独的审核,和客户面对面介绍代保管、预定预售业务让客户了解情况,符合条件的才可以进行这种业务,这种条件主要是看客户有多大购买力和风险承受力。没有相关部门批准黄金佳集团进行代保管、预定预售业务,这是公司基于现货黄金的一种创新经营模式。公司的产品都由王珲负责的产品研发部研发,具体产品名称有“金元宝”、“金管家”、“中立仓”、“内部福利协议”及“提金卡”,还有其他的产品其记不起来了,这些产品的研发都由公司统一安排部署,其有最终决定权。黄金佳集团的业务平台是魏喆负责的金实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按照财务部的要求研发与财务部的财务软件对接。客户购买公司产品的资金全部进入黄金佳集团总部账户,由总部进行统一分配。入金就是客户交付购买公司产品的资金,出金就是客户投资到期后取回实物或者本金及利息。客户取回本金和利息的多,拿实物的很少。黄金佳集团是在2010年左右推出的内部福利业务,王珲及所在的产品研发部研究提出了内部福利集资的想法和方案,后召集李运江、何海靖、康学伟、张玮立、许汉杰、刘兴隆、陈梅杰等人召开会议,确定了这项业务,并确定具体利率为3.5%到15%。员工内部福利业务是指以黄金佳集团名义与客户签订一年的协议,协议约定购买一定数量的黄金,协议到期后客户可以要黄金现货,也可以根据协议规定取走本金和黄金佳集团支付的利息。实际运营当中,大多数人是不取黄金实物的,说白了就是以购买黄金的名义签订协议,到期后获得利息作为回报。内部福利运行了一段时间后,认为融资效果不错,还想扩大融资的规模,又经过几次集团高层会议决定,把融资对象扩大到社会老百姓。为了体现内部福利的对象都属于黄金佳内部员工,集团高层决定由负责产品研发的王珲牵头拟定了制式合同、亲属确认书等文件,由黄金佳业务员广泛的宣传推广,面向老百姓进行融资。之后,因内部福利业务参与者从内部员工扩大到了社会群众,融资规模发展速度快速增长,逐步成为黄金佳集团的一项主要融资来源,通过这项业务吸收的资金数额以公司的账目为准。亲属确认书是集团开会讨论,由王珲牵头拟定的。制定亲属确认书因为内部福利业务只能针对黄金佳集团内部员工,实际上参与者大多属于和黄金佳没有关系的老百姓,集团高层讨论决定通过这种方式表现出享受内部福利的参与者都属于公司员工。产品研发部对产品进行详细界定,制定相关制式合同、协议,并规定了员工吸收社会资金适当给予提成奖励,由产品研发部和财务部门制定具体提成比例,最后由许汉杰负责对各地的公司员工进行产品培训和讲解,面向社会推广。到2013年,内部福利业务吸收的资金兑付量不断增大,资金兑付和周转出现压力,需要研发新产品扩大融资规模。2013年下半年,其提出初步的想法,经集团高层会议研究,决定由产品研发部开始研发新产品中立仓。中立仓业务实际上也是面向社会吸收客户资金,支付利息。业务性质与内部福利业务性质相同,操作更为灵活,更容易吸纳资金,弥补了内部福利业务资金到期后才能支付的局限。这项业务的拓展方式和内部福利业务基本相同,这项业务发展速度很快,吸纳资金量很多,实际集资总数以账目显示为准。黄金佳集资来的钱兑付了一大部分本金及利息,还有一部分用于员工工资提成、分公司及营业网点的租金、基础建设费用,公司运转等开销,还有用于购买黄金佳大厦、安次工业园土地、单位车辆、其和其家人10余处房产,还投资了、固安绿华浓,注册了子公司及关联公司,还支付了孩子出国的费用,还给其两个妹妹和弟弟共3000万。2014年5月,向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捐款5000万人民币。2012年或2013年分两笔或三笔向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捐赠500万元人民币。2013年与经济参考报社签订两年合同,对方为公司提供经济信息和多媒体信息技术,一年付给报社500万,已经付了500万。这些款都来源于内部福利、中立仓等业务款。和黄金佳集团相关联的公司及黄金佳下属子公司共有十几家,这些公司是由黄金佳集团出资注册。上述公司包括黄金佳北京公司、黄金佳天津公司、黄金佳上海公司、黄金佳大连公司、固安绿华浓公司、金联网络公司、金实软件公司、美盛公司、黄金佳担保公司、千万厦公司、赫通公司、赫彩公司、大融股权公司、英金商贸公司、深圳前海公司、华裕公司、深圳金周周珠宝加工厂、绿野仙庄公司,上述公司的相关注册信息以工商注册登记为准。这些公司中,赫通公司成立比黄金佳集团早,其印象中其他公司的注册资金都是黄金佳融资的钱。其中有一部分注册资金为黄金佳集团直接转账注册,有一部分是通过高凤英、杨大民等个人账户转入注册的,具体情况其记不清楚,需要通过查账确定核实。黄金佳主营的实物黄金业务量不大,盈利也不多,具体数额其说不清,按照审计账目确定。黄金佳子公司和关联公司成立时间不长,大部分还没有开展业务,分公司主要开展的都是融资业务。美盛公司一直开展相关业务,这几年,美盛公司主要是为黄金佳集团的培训、招待提供场所,资金也是由黄金佳集团直接拨付。总公司目前账面上可能有二、三十亿元的资金,主要是融资款,以账目为准。2014年其曾经说过要给肖发1000万元,打算让他在北京开办一个黄金佳旗下的软件公司,肖淑娣是股东,其说过给肖淑娣分红1000万元,其也说过给肖娟一千万,这一千万元算是给肖娟为公司装修节省的奖励,具体事项是其安排陈梅杰办理的。用于支付给孩子在国外读书费用的具体数额,其不知道,具体是让肖楠办理的,钱由公司支付。其购买江南水郡小区4至5套房产,是赵再昌或者黄金佳集团的户名;城市旺点小区1套、北京国贸附近世贸公寓1套、艾力枫社2套别墅,都是赵再昌的户名,购房款是黄金佳集团的。2014年9月24日,在北京京汉旭城扣押其黑色皮箱内508万现金、红色皮箱142万现金以及陈梅杰处扣的331.9万元。崔志伟辞职后,其让肖楠帮其协助管理公司的财务,这三箱现金是其让他们在公司准备出的现金,以备急用,具体怎么做的其是让肖楠和陈梅杰负责的。2014年8月中旬,其安排肖楠和陈梅杰开设的江苏银行北京分行、北京银行及廊坊银行石家庄支行三个账户,并由何海靖按照全国各地的业务销售额划定更换POS机的范围,更换部分POS机,客户购买产品的钱直接刷到上述账户。

2、被告人李运江的供述证实,其于2009年4、5月份到黄金佳集团担任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后勤行政,开设分公司、营业部、网点等新店的选址,黄金大厦的招商、物业。分公司加上营业部、网点将近300家左右,都是设立在商场外面的,还有就是黄金佳集团在商场里开的迷你金店,这些店面的开设是何海靖负责。除了少量的黄金实物买卖,大部分业务是销售黄金佳集团的“中立仓”、“金管家”、“内部福利协议”“黄金预定预售”等产品,这些产品都是黄金佳集团的产品研发部研发的,负责人是王珲。所谓的产品就是合同,实质就是利用这些合同向社会群众吸收存款,承诺给予固定回报,就是不同比例的利息。向谁都行,只要是有存钱意愿的就行,不特定。产品由研发部研发,然后各地的员工经过培训后再开始发展投资的客户,员工有时到公司总部培训,有时公司会派员到各地进行培训。合同也是由产品研发部制定,不同的产品都有相应固定的合同文本,由公司统一配发到各分公司或营业部。各地分公司、营业部吸收进来的投资款都打入黄金佳集团总部,由公司总部财务统一分配。其是在2009年4、5月份到黄金佳集团上班的,那时候公司只有一个“预定预售”产品,后来公司按照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时间段又研发了不同的产品进行吸存。宣传工作主要由公司的黄金学院还有营销策划部门负责,学院主要是培训,许汉杰负责。营销策划部由何海靖负责,通过发放宣传页、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吸引群众,再由公司称为投资理财顾问的业务员具体向客户宣传讲解产品,吸引客户投资。公司的重大事项一般都是管理层上会讨论,最后由肖雪决定,会议不定期召开。黄金佳集团共有300多家并不包括迷你金店(商场里不成规模的柜台),这些门店的投入都是黄金佳集团统一拨付,门店的收入也会打到黄金佳总公司,门店的经营都由当地的负责人管理,门店的财务情况,总公司的财务清楚,由崔志伟负责。这些门店主要还是中立仓,内部福利这些业务,吸收来的存款大部分用于支付之前客户的本金和利息,内部福利和中立仓实质是客户通过签署合同,购买这两项产品,给予客户固定的收益,利息大概是按客户投资额的17.8%。在西安,李昱涛家属名下有公司三套房。

3、被告人李昱涛的供述证实,其系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0年至2012年在黄金佳集团负责招聘,2012年至2014年6月负责黄金佳集团北京分公司,天通苑营业部除外,2013年7月分管江南大区。战略发展委员会是根据北京世纪纵横有限公司的咨询报告的建议组建的,协助肖雪负责战略委员会,成立的目的是讨论并制定涉及黄金佳集团人事及经营的重大事项。黄金佳集团的战略发展部是委员会的具体执行部门,康学伟任经理。委员会成立后,一部分公司的重要事宜其均参与讨论,最终还是由肖雪拍板决定。战略发展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肖雪、李运江、何海靖、许汉杰、王珲、王蒙君、刘兴隆、张玮立、康学伟、崔志伟和其,后期还有各个分公司的负责人。内部福利协议就是让员工将钱投进公司,公司进行经营,给员工高于银行利息的固定回报。一般以合同的形式吸收的投资,“中立仓”、“金苹果”等理财产品与内部福利差不多。2011年前后,黄金佳集团要成立西北片区,公司任命肖雪为筹建办主任,其任副主任,成员还有刘兴隆等人。当时因为其在西安有亲属,其帮忙进行了选址等工作,后来因为公司营业要有员工宿舍,就用其妻子韩小英的身份证在西安购买三套住房供分公司使用,西安分公司成立后,其在名义上包片管过一段时间,但是没有管理过具体事务。2012年左右,黄金佳集团公司要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申请席位,为了方便工作,所以在上海成立了黄金佳上海分公司,其任总经理,王珲是监事,但公司成立后始终没有任何业务。黄金佳下属分公司主要开展黄金实物销售、预定预售和衍生的内部福利、中立仓等理财业务,这些理财业务实际上是打着黄金交易的幌子的一种面向社会的集资业务。这些理财产品的创意由肖雪提出,然后交给新产品部的王珲、张玮立负责去研发,研发出来以后会上战略发展委员会,告知各部门,接下来主要由公司的黄金学院还有营销策划部门负责,黄金学院主要是培训,培训员工理财产品的内容,这部分由许汉杰负责,营销策划部由何海靖负责,通过发放宣传页、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吸引群众,再由公司称为投资理财顾问的业务员具体向客户宣传讲解产品,吸引客户投资。

4、被告人何海靖的供述证实,其于2009年12月到黄金佳集团担任市场总监、主要负责营销团队的组建和管理。2010年10月份左右,其被调到黄金佳石家庄分公司担任分公司经理,主要负责黄金佳集团在石家庄地区的工作,负责石家庄地区的日常经营管理,以及营销团队的组建。同时其还负责管理石家庄的营业部,当时石家庄有三个营业部。2011年下半年,其就主要负责冀南地区的业务开展工作,冀南地区主要包括石家庄、邯郸、邢台、衡水、沧州等几个地区。2012年的时候,担任黄金佳集团副总,主要负责公司的营销策划。2013年的时候,其主要负责黄金佳集团在江北大区的业务工作,江北大区主要包括西安、大连、包头,以及除了廊坊以外的河北省内其他地市。黄金佳集团对外宣称主要经营三大板块,第一是黄金属即黄金、白银买卖,第二是绿色农业即绿野山庄、绿华浓玉米,第三是彩色产业,包括的就比较杂,经营领域有茶楼、房地产、担保公司、塑料、水暖等产业。主要是第一板块在运作,全国的黄金的营业部有好几百个,但实体就是刚才说的几个,这里的黄金有实物也有虚拟的,虚拟业务主要包括内部福利协议业务、预定预售中立仓业务、提金卡业务、贵金属预定预售及代保管业务。在战略发展委员会上讨论内部福利协议、中立仓等理财产品,战略发展委员会都由公司的高层人员组成,高层有肖雪、李运江、崔志伟、王蒙君、王珲、许汉杰、李昱涛、刘兴隆、肖娟、肖淑娣、魏喆、张玮立还有其。内部福利业务要求是员工的亲友为客户,但是实际操作的时候业务员发展客户也有很多并不是员工亲友,其他的理财产品的客户就是社会的普通群众,没有特定的人群。公司成立了策划部,具体包括纸媒、电视媒体、网络媒体、广播以及印发相关宣传单和扑克、伞等相关宣传资料来对黄金佳产品进行宣传,这样通过宣传可以吸引更多的客户进行投资。黄金佳在全国各营业部吸收的业务金额,一般都是由营业部直接打到公司总部,不经过分公司。2014年8、9月份,肖楠、陈梅杰把其叫到肖楠的办公室,说把其负责的江北大区各营业网点更换POS机,该POS机是肖楠、陈梅杰提供的,然后由其、肖楠、陈梅杰制定的路线,由财务部安排的人分成5、6趟线路分别把这些营业网点的POS机换了。公司吸收来的资金,在廊坊万达买楼花了两个多亿,投入山庄不知道多少,公司装修、全国网点装修、员工工资,高管的车也是公司买的。

5、被告人许汉杰的供述证实,2010年,其入职黄金佳集团负责黄金佳集团的员工培训,2012年下半年被任命为黄金学院副院长,主要负责各职级员工的销售、培训等。黄金学院就是培训部。作为战略发展委员会是由战略发展部牵头组织,由新产品部主导,并由战略发展部通知黄金佳集团各部门主管领导参加。黄金佳集团新产品部研发出来新的理财产品后,由新产品部的王珲、张玮立等在会上讲解一下产品的具体情况,肖雪在会上让各部门主管说一下自己的意见。新产品部还召集过其他会议,会议上直接宣讲产品的研发背景、详细内容、如何销售、优缺点、市场、还有提成等关于产品的一些问题。其认为内部福利计划和中立仓不靠谱,投资黄金不可能保证赚钱,也不可能有固定收益,内部福利保证客户的投资本息,是一种变相吸收存款的行为,在培训的时候都回避这种说法,肖雪就是要求讲投资黄金,其实所有的业务都是内部福利计划这种模式,只是变个名称和叫法,固定收益率不变、浮动收益率调整一下而已,新产品部会将理财产品的内容通过集团内部的OA系统向员工发布。内部福利计划的亲属关系确认书有的是亲属,有的不是亲属,但是业务人员为了推销业务,只能确认为亲属。据公司内部员工讨论,和员工签署了亲属关系确认书,就可以不认定为非法集资。2013年6月以后,其负责京津廊大区,负责上传下达,传达肖雪的精神,督促业务量的完成,卫生和绩效考核。

6、被告人王蒙君的供述证实,2012年7月2日至案发其一直担任,期间2013年2月28日至2014年4月22日兼任固安绿华浓公司的总经理,2014年4月28日到7月5日在永清的绿野仙庄协助内部管理工作。其具体负责对黄金佳人力资源部进行重建,对人员的社保管理进行规范,负责黄金佳大厦及下属企业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的招聘,对分公司的薪酬报表进行制作,分公司财务人员的招聘工作,根据肖雪要求对人员的内部调动和任命,处理公司员工的离职工作及管理,将分公司业务人员的岗位工资以及业务提成进行整合,形成工资表报财务部经肖雪审核后发放工资。黄金佳集团主要的业务有预定预售、提金卡、中立仓、内部福利和实物黄金的买卖。内部福利协议和中立仓等理财产品实际上都是针对社会的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公司主要通过各种纸媒,网络,以及电视媒体对黄金佳集团公司进行整体宣传,为了扩大公司的影响力,提升公司在百姓心中的形象,当客户有意办理黄金佳相关业务的时候,公司的业务员会向客户极力推荐这些产品,业务人员可以通过办理业务拿提成。黄金佳集团业务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业务提成组成,基本工资的情况其了解,业务提成部分的工资由财务部门核算,发放工资时财务部门会将数据告诉人力资源部进行汇总。其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其很清楚公司的经营状况,黄金佳集团公司实体经营很少,仅有的实体也亏损的十分严重。而且预定预售、中立仓、内部福利等产品会给客户固定的收益。这些收益十分可观,不同的产品投资回报各不相同,年收益率基本上都在15%以上,这让其很费解。因为公司的每年开支十分的大,实体经营又都亏损,其觉得支付给客户的本金及利息都是用后续客户的存款支付的。黄金佳集团的理财业务按照地理位置划分为江南大区、江北大区、京津廊大区,各区的负责人叫大区总经理,大区总经理负责本区域内的分公司、营业部、金店的业务协调和管理,各个分公司和营业部的人员以销售业绩为提升和任免的标准。销售业绩主要就是理财业务销售,这些业绩由黄金佳集团财务掌握,肖雪按照业绩通知人力资源部对人员进行提升和任免。黄金佳总部和各下设的分公司营业部在行政管理上主要是通过集团内部的OA系统向分公司发布文件,业务管理上,各分公司的财务由黄金佳集团总部垂直管理,直接对总部财务负责,理财产品由黄金佳总部向各分公司、营业部进行推广,同时负责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黄金佳日常开销、对外投资以及支付客户本金和利息,都是从客户吸收来的。

7、被告人崔志伟的供述证实,其于2012年6月1日至2014年8月12日在黄金佳集团担任财务总监,主要分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司的财务部由集团统一管理,经费统一划拨,业务款项统一上缴。黄金佳集团的主要业务是通过各种公司产品向社会群众吸收资金,比如中立仓、内部福利等业务。黄金佳所有产品均由新产品部负责制定研发,新产品部根据市场销售情况,设计一种理财产品,并把产品的实质内容、销售方式、收益情况以及推广销售该产品的业务人员提成比例详细制定出来,待产品设计完成后,黄金佳集团会召集市场销售人员和黄金学院讲师等相关人员进行研讨,对产品的推出征求一线业务人员的意见,不断完善。新产品修改完善后报公司老总肖雪进行审批。随后,该项产品报财务部门按照流程印发合同,备案业务员提成核算方法。最后,产品报黄金学院,组织市场人员学习,进行产品销售的宣导,最终交由各营业部组织销售。新产品部在制定每个产品的同时确定每个产品的员工提成计算方法,财务部根据销售业绩计算每个员工应得的提成,报给人力资源部,与每个员工的考勤及基础工资情况合并计算出每个员工的工资及提成总数,经总经理肖雪审批后报财务部门进行发放。各公司及个人的业绩数据,如预定预售、中立仓等,可根据金实软件公司提供的系统支持进行统计。在其刚刚入职时,公司产品的提成以及市场部员工的工资水平均由战略发展部负责拟定并发布实施。新产品部发布任何新产品的同时,均对该产品的提成政策、业绩统计方法有明确的规定,并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备案。战略发展部由李昱涛分管,康学伟任战略发展部经理。公司战略发展委员会主要由肖雪及公司各高管组成,还包括李昱涛、王珲、李运江、何海靖、王蒙君、康学伟、张玮立、陈梅杰、许汉杰、刘兴隆等还有其等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包括公司重大决策问题的讨论及决定,主要工作成果包括各营业部季度业绩指标的确定,各营业部及优秀员工的奖励方案等。黄金佳集团有两个股东,都是自然人股,一个是肖雪,另一个股东是肖淑娣(肖雪的妹妹),肖淑娣的出资额很少,以工商注册登记为准。肖雪是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对外称董事长),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经营。李运江,黄金佳集团常务副总,负责公司日常行政工作,主要分管连锁经营中心(原业务拓展部),具体就是公司开设新店选址、装修等相关工作。何海靖,黄金佳集团营销策划总监,公司副总,负责公司营销与策划的各种活动,同时兼任过河北分公司总经理、江北大区的总经理。王蒙君,黄金佳集团副总,人事行政总监,负责人力资源及行政相关工作,主要分管公司行政部以及各营业部前台,同时分管过大连分公司,兼任绿华浓公司总经理。王珲,董事长助理,分管新产品部、客服部。主要负责产品的设计、客户纠纷的处理,并协助董事长处理重大事务。刘兴隆,董事长助理,主要负责肖雪周边事务的处理,参与公司各大会议,并发表意见,他与肖雪接触较多,时间较长,有些肖雪的指令是通过他来传达的。许汉杰,黄金学院常务副院长,负责公司日常的组织培训工作,同时分管廊坊市区各营业部、兼任京津廊大区总经理。李昱涛,公司副总,分管公司战略发展部,兼北京分公司的总经理,分管北京各营业部,兼任江南大区总经理。康学伟,战略发展部经理,具体工作包括组织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公司薪酬提成政策等,同时兼任石家庄、邢台地区总经理。张玮立,审计监察部经理,曾经兼任新产品部经理和预算管理部经理。负责公司预算的审核、各营业部财务收支的审计,新产品制定发布等工作。陈梅杰,公司财务部副经理,主要配合其进行财务部各项事务的管理,并按肖雪要求负责一些私密性较强的财务收支。黄金佳集团公司下设三个大区,包括江南大区,江北大区,京津廊大区,三个大区下设分公司,分公司下设营业部,有的营业部在商场里会设立金店。黄金佳集团公司大部分的业务收入都来自中立仓、内部福利、预定预售等产品,客户对这些产品进行投资,各个分公司及营业部吸收客户的存款统一汇总到总部,公司给予客户固定的高息作为回馈,同时公司会对吸收来的存款进行统一安排。产品部进行研发后,由培训部对员工进行培训,市场部在全国各地区进行销售。人力资源部规定相关的提成情况,给予业务员提成是为了鼓励业务员去找客户投资,这就是黄金佳集团业务的运营模式。实质上就是通过后续吸收客户的资金支付之前客户的本金及利息,同时公司还会利用客户的存款进行日常的经营管理的开销及投资。黄金佳集团各金银制品的储备基本参考当时市场黄金报价以及公司库存提出采购要求。截止其离职时公司库存约为3亿元。该部分储备仅是出于公司实物销售需求,以及市场价格变动投资需求,金银制品的采购与公司内部福利、中立仓等理财产品规模没有关系。购买黄金佳集团相关产品的都是百姓大众,一般都是营销策划部通过各种媒体,以及宣传单的方式对公司进行宣传。比如在社会上发传单的过程中,业务员会详细介绍公司中立仓,预定预售,内部福利这些产品。同时,对于到营业部咨询的客户,业务员也会力推这些产品。黄金佳集团的相关产品给客户的利息从百分之八到百分之十五不等,后期可能还要高。一般都是新产品部拿出方案,肖雪来定。利息的制定并没有考虑公司的成本压力,主要就是为了迎合客户心里,刺激客户进行投资,从而更多的吸收客户的存款。在公司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上,部分委员也对公司战略及公司运行模式提出质疑,但肖雪一直认为搞金融企业就应当是这种模式,不要看眼前的盈利情况。黄金佳下属子公司有10家,分别为固安绿华浓生物保鲜有限公司、廊坊市金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廊坊市金实软件开发有限公司、黄金佳北京公司、黄金佳大连公司、黄金佳天津公司、美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黄金佳担保公司、廊坊千万厦房地产有限公司、黄金佳上海分公司。上述公司均是由黄金佳集团投资注册。固安绿华浓生物保鲜有限公司和美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均处于亏损状态,其它8家公司均没有开展相关业务。与黄金佳相关的公司有8家,分别是赫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赫彩电器有限公司、大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英金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标准金银业贸易场、华裕汇通投资公司、深圳金周周珠宝加工厂、绿野仙庄休闲旅游有限公司。其中赫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赵再昌自己出资,但黄金佳为其偿还以前的贷款600万元。其他公司注册资金均来自黄金佳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金通过黄金佳集团账户转到高凤英、高素晶、杨大民、孙某3、田峰、魏佳利等人个人账户后转入注册公司账户,共计7100万元。其入职之初,安排公司会计对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进行过整理,并每月对肖雪进行汇报,但她基本不怎么关注,只是对这些情况简单的一听一看,仅关注公司每月业绩完成情况及资金余额,其也就每月仅对其关注的财务信息进行详细汇报,其他报表交给她就得了。其基本上在每年年底也会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细致的汇总,对全年情况向肖雪当面进行汇报。其到黄金佳集团两年多,给黄金佳集团整理了2012年和2013年的财务。2012年黄金佳集团吸收资金余额共计约8亿元,亏空大概3亿元左右;2013年黄金佳集团吸收资金余额共计约32亿元,亏空大概8亿元左右;2014年7月底其离职前,黄金佳集团吸收资金余额共计约53亿元,其中中立仓35亿元左右,内部福利18亿元,亏空大概10亿元左右,亏空主要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及提成、办公费用、日常开销、店面租金、兑付客户收益等。

8、被告人刘兴隆的供述证实,其于2007年5月底到黄金佳工作,后来被任命为董事长助理兼肖雪司机,主要给肖雪开车,平时给肖雪传达一些事务,参加战略委员会会议,并发表自己的意见。为肖雪、肖楠。公司经营范围是实物黄金销售、预定预售、内部福利以及中立仓等业务。公司的管理层人员包括董事长肖雪,副总经理李运江,负责公司后勤工作和连锁经营中心;李昱涛,公司副总,负责公司战略委员会以及公司的发展走向,后期负责江南大区;何海靖,市场部总监,负责市场业务的营销策划工作,曾管过江北大区;许汉杰,黄金学院副院长,负责员工培训曾管过京津廊大区;王珲,董事长助理,负责黄金走势分析以及理财业务的研发工作;崔志伟,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王蒙君,人力资源部总监,负责员工业务提成审核及业务人员晋升考核;张玮立,审计监察部经理兼产品部经理,先期负责公司理财业务研发,后期负责分公司的审计、监察和预算业务;康学伟,战略发展部经理,后期被任命为石家庄分公司经理,主要负责战略委员会的召集及决策实施;肖娟,肖雪的小妹妹,负责公司的装修工作;肖楠,肖雪大妹妹,负责担保公司业务,后期协助肖雪负责财务工作;赵再昌,肖雪的丈夫,负责绿野仙庄的经营管理;魏喆,肖楠的丈夫,负责金实软件公司。公司的下属公司有绿华浓生物公司、美盛农业发展公司(绿野仙庄)、金实软件科技公司、担保公司、千万厦房地产公司等公司。公司下设战略发展部,由李昱涛分管,康学伟任战略发展部经理。公司战略发展委员会主要由肖雪及公司各高管、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还包括各地分公司负责人等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主要职责包括公司重大决策问题的讨论。会上讨论过包括各营业部季度业绩指标,各营业部及优秀员工的奖励方案等。公司高管有肖雪、李运江、李昱涛、何海靖、王珲、许汉杰、王蒙君、崔志伟等人。内部福利和中立仓业务实质上都是集资业务,跟黄金交易没什么关系。内部福利实际上是打着黄金交易的名儿签订协议,支付高于银行利率的固定高回报,面向社会群众进行集资,而且固定高回报与黄金市场价格波动无关。公司起步阶段主要做预定预售业务,也就是网上炒金。因为炒金业务会随着黄金国际价格进行波动,客户的投资就有赚有赔,所以业务量不是很大,也没办法拉拢亲朋好友把钱拿到公司进行投资。肖雪为了激励大家,给员工开会说,谁拉来集资款就给1%的提成。在提成的刺激下,公司的员工开始找自己的亲戚朋友拉存款,内部福利业务逐渐扩散到社会上。2009年王珲入职公司,被任命为董事长助理,公司成立新产品研发部,张玮立任经理,王珲主管,在该二人的主持下,内部福利这项业务逐渐制定相关政策完善,并逐步推出了一年期内福产品、半年期内福、内福两便等产品,并跟肖雪建议制定亲属关系确认书,这样就可以向社会吸收金钱,给予客户利息,这种业务就是内部福利。凡是买内部福利理财业务的人都要签亲属关系确认书,来掩盖是社会公众的身份,进一步规避法律。中立仓业务表面属于预定预售业务系列,实际上还是集资业务,还是以黄金业务为幌子集资,它比内部福利业务操作更加灵活,收益更大,以日息计算利息,可以随存随取,这项业务吸引了更多的社会上的群众购买该理财产品。黄金佳所有产品均由新产品部负责研发。新产品部根据市场销售情况,设计一种理财产品,并把产品的实质内容、销售方式、收益情况以及推广销售该产品的业务人员提成比例详细制定出来,待产品设计完成后,黄金佳集团会召集市场销售人员和黄金学院讲师等相关人员进行研讨,对产品的推出征求一线业务人员的意见,不断完善。新产品修改完善后报公司老总肖雪进行审批。随后,该项产品报财务部门按照流程印发合同,备案业务员提成核算方法。最后,产品报黄金学院,组织市场人员学习,进行产品销售的宣导,最终交由各营业部组织销售。

9、被告人康学伟的供述证实,其于2007年7月进入黄金佳工作,2008年10月在黄金佳集团黄金研究中心,2010年10月在黄金佳集团分公司管理部,2012年1月在黄金佳集团黄金研究中心,2012年8月担任,2013年5月担任兼石家庄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月担任兼石家庄分公司副总经理和邢台分公司总经理至今。公司的产品包括金银制品、饰品、工艺品以及对于这些产品的代保管、预定预售等业务,具体有“中立仓”、“内部福利协议”等产品,这些产品实际上就是对外吸收客户投资,固定收益给予客户一定的利息,而这些业务并没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公司的业务都是面向社会公众,公司宣传主要通过全国各地开立的门店、网站、传单、海报、电视、短信等媒体,企业之间各种信息交流活动、节假日对老百姓的打折促销活动等多种形式,产品都是由公司的产品研发部负责,具体由王珲负责,但决定权在于肖雪以及公司的管理层。公司的高层人员主要有肖雪、肖淑娣、李运江、陈梅杰、魏喆、何海靖、崔志伟、许汉杰、王蒙君、刘兴隆、张玮立等人,公司重大事项由管理层商议,最终由肖雪拍板决定。不同的产品对应的合同都是制式的,公司下面的网点和营业部的产品合同都由公司总部统一配发。其所负责的石家庄分公司和邢台分公司都按照黄金佳总部的要求更换了POS机,将入金和贵金属销售的资金打到新的总部账号中,以便于黄金佳集团支配。

10、被告人陈梅杰的供述证实,2007年其到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现任黄金佳集团财务部副经理。曾在北京英金商贸有限公司任监事,但没有履行任何职务。英金公司的钱是黄金佳集团出的。黄金佳集团成立于2007年6月9日,法人代表为肖雪,公司注册资金5003万元。公司有一个总经理和7个副总经理。公司高层的一些会议一般由肖雪、李运江、李昱涛、何海靖、许汉杰、王蒙君、崔志伟、刘兴隆等人参加,公司的所有经营性事务都要上会研究,高层会议主要讨论各地区、各部门业务怎么开展,业绩怎么提升,广告宣传怎么做,其也参加过战略委员会的会议。公司主要是做黄金的销售和回购及黄金预定预售,还有就是以内部福利方式经营,就是员工和客户以员工家属的名义进行投资,公司支付给员工或家属高额收益。内部福利就是公司鼓励员工找客户投资黄金,并以员工或员工家属的名义签订合同,公司给投资人付利息。公司每有新的理财产品推出,就会通过集团内部的OA系统发布。公司收到投资款主要有三个去向,一是给付到期投资的本金和收益;二是公司对分公司对其他产业进行投资;三是维持公司运营和员工工资福利。公司通过搞沙龙、讲座之类进行宣传,这些工作属于营销部门。2013年肖楠让其去北京拿肖雪孩子的资料,办理中国银行卡,肖淑娣安排人给其卡里打了20多万,其找毕动给国外汇钱,其他的钱都是肖楠经手,公司需要大额转账时,肖雪会让其找肖楠,由肖楠给其提供账户,其再让公司会计转款。2014年7月份,公司的账户被冻结,让肖楠负责给几乎所有的网点安了新的POS机,这些网点的营业收入,全部汇到了公司在石家庄廊坊银行开的一个账户,肖楠还让其安排人转了7、8千万的钱以及几百万的现金。2014年9月初,肖雪让其拿家里人的一个身份证和肖楠找肖发老婆要身份证办理银行卡,两张卡一共存了500万元。肖雪、肖楠曾让其给柳静茹、毕动、王锦良、王兆瑞的银行账户转款几千万,这些账户都是肖楠提供的。2014年5月份,肖雪让其找几个人身份证办几张银行卡,其就找了杨大民、周璐、高素晶、赵娜娜、还有赫通公司三个人,让他们办好卡交给其。崔志伟安排人将公司的钱打卡上,肖楠告诉其北京和天津的几个账户,一共转了5千万左右。用高凤英的身份证办过银行卡,信用社的,里面大概有三千多万;后来被抓时车上的20多万现金是公司的,康学伟在公司出事前两周,黄金佳集团给其100万元,其给客户出金10多万,剩下的80多万一直放在其开的奥迪车后备箱里。2014年7月份左右,肖雪让其找崔志伟将孙某3准备好的1000万元现金送到固安绿华浓公司处。2014年8月份左右,公司账户被管控,肖雪让其派人配合肖楠,开了两个应急账户,更换POS机。

11、被告人魏喆的供述证实,其系金实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2007年在黄金佳集团工作,具体负责网络、服务器维护等工作,2010年,黄金佳集团全额出资510万成立金实公司,其任法定代表人、经理。金实有10个员工,主要是软件开发、网络维护等业务,主要客户是黄金佳集团,运营费用绝大多数由黄金佳集团出,形式上金实公司是独立法人,实际上金实公司就如同黄金佳集团的一个部门。其为黄金佳集团开发了网站、办公系统、中立仓3.3系统,搭建了业务平台,并负责维护。黄金佳集团开展理财业务,公司讨论定下来后,需要制作软件支持,公司会派人来金实公司找其设计软件,其一般派业务经理根据他们的要求制作软件,并对软件运行进行维护。其研发了一个业务平台,黄金佳所有的业务数据都统一录入该系统管理,在这个平台下运行的软件包括预定预售业务,包括炒金、金元宝信托业务,即内部福利业务;卡业务,包括提金卡、积存卡、礼品卡;还有金管家、实物黄金销售等,都是金实软件相继设计并充实到该平台中的;2013年下半年,公司推出中立仓业务,软件公司设计了一个单独的系统,和其他业务是分开的;总公司的每一个业务网点都设有该业务平台终端,当客户购买产品后,不仅要签订纸质合同,还要登陆该业务平台录入相关数据确认,该平台对业务数据进行记录管理。业务平台上的业务数据录入都是各个网点的业务员操作完成的;由于中立仓是需要面对客户的,客户要看到整个业务流程,出于安全考虑,所以设立成单独系统。公司的王珲、张玮立等人找其做过软件,其让业务经理带业务员对接设计,其只关注后台数据的备份情况。2014年8月中旬的时候,肖雪让肖淑娣在北京新开了两个账户,并更换了POS机。因为业务平台和财务平台不对接,金实公司只负责运行管理。

12、被告人肖淑娣的供述证实,其系黄金佳集团公司的股东,2013年夏天受肖雪委托,任河北黄金佳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该公司业务,公司所有财务支出由集团公司负责;2013年下半年,协助肖雪开拓海外业务;2014年8月,崔志伟离职后,协助肖雪管理了一些公司财务。其没有实际出资,肖雪让其挂名做。黄金佳集团下属公司有担保公司、金实软件公司、金联公司、绿华浓、绿野仙庄等。黄金佳集团的高层人员分别为肖雪、李运江、李昱涛、何海靖、王蒙君、许汉杰、崔志伟、王珲、刘兴隆、张玮立、康学伟、陈梅杰、魏喆、王来峰等人。2014年8月,公司账户被冻结后,肖雪让其在北京以黄金佳集团的名义开了两个账户,一个是北京江苏银行,另一个是北京银行,在此期间,肖雪让其负责给河北省内的网点安了新的POS机,网点再有新的业务所得钱款通过POS机全汇到这两个银行账户。这两个账户具体怎么开户、账户是多少等具体事宜都是黄金佳会计操作,其只负责跟银行洽谈费率问题。2014年上半年,肖雪把其、肖娟、肖发叫到黄金佳集团她的办公室内,给其每人1000万,当时办公室就其姐弟四个,钱是过了几天后陈梅杰打给其的。后来其转给其丈夫魏喆在光大银行的账户500万元。其账户内的500万元花了400万元左右用于购买越界和孔雀城的房子,还剩100万元左右。肖雪给肖娟的1000万打到了王锦良银行账户上,肖发的1000万元打到谁的账户上记不清了。

13、被告人王来峰的供述证实,2010年5月份,因为其妻子肖娟的大姐肖雪是黄金佳的老板,肖雪就介绍其来黄金佳集团工作,刚开始,其工作就是负责装修公司店面,2010年12月份之后,其就被调到深圳分公司,其是深圳分公司的负责人,主要的经营范围与廊坊黄金佳集团经营的范围一样。其在任职期间共吸收资金四千多万,所有的营业收入当天就上交总部。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3万,法人是肖雪,管理层李运江是主管黄金佳集团行政工作的副总、何海婧是主管黄金佳集团营销工作的副总,王蒙君是主管黄金佳集团人力人事工作的总监,刘兴隆是肖雪的助理兼司机,崔志伟是主管财务的总监,李昱涛是主管北京黄金佳分公司整体工作,许汉杰是黄金佳集团内部的黄金学院的副院长。其参加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在会议上肖雪和何海靖曾讨论过销售业绩包括内部福利、预定预售。对外宣称主要经营三大板块,第一是贵金属即黄金、白银买卖;第二对外宣称绿色农业即绿野仙庄、绿华浓玉米;第三经营被称为彩色产业,包括的比较杂,经营领域有茶楼、房地产、担保公司、塑料、水暖等产业。黄金佳运营过程里主要是第一板块在运作,这里的黄金有实物的也有虚拟的。虚拟业务包括:内部福利协议、预定预售中立仓、提金卡、贵金属预定预售及代保管等业务。内部福利协议业务就是类似基金的经营模式,主要针对公司职工的亲属及本人,客户不参与买卖,委托公司代为操作买卖,根据投入资金的多少与投入时间的长短收益是不同的。黄金佳集团通过媒体、发传单等方式宣传,业务员以人传人的形式发展客户投资,还有就是集中给客户讲座,讲解理财产品。客户是不特定的,只要有投资或投资意向的人都可以。在深圳有四个营业网点,两个金店以及一个金周周珠宝首饰公司,金周周的法人代表是其,实际上注册资金都是廊坊黄金佳集团总部出的钱,黄金佳集团所有的实物黄金一般都是金周周加工的。2014年9月份的时候有一单600公斤黄金加工的业务,是廊坊总部的老板肖雪派其去深圳金周周公司办理的,加工完之后,直接在深圳市场出售,所得货款共14900万(有零头,但是其不记得了),这笔钱打入了其在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开设的个人账户,后又按照肖雪的安排,其又把这笔钱转入到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北京分行安定门支行的公司账户上了。

14、被告人张玮立的供述证实,其系,负责检查公司纪律,对黄金佳集团新招录的员工尤其是业务员讲解关于黄金市场的价格走势与分析。其讲课的时候,公司只是用别的公司的黄金类“预定预售”理财产品,业务员掌握一定的基础知识后能够更好的学习公司的理财产品,以便于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公司理财产品除了实物黄金外,还有预订预售、内部福利协议、中立仓、提金卡等。实质内容就是对外吸引客户投资,给客户一定固定收益,都是以合同形式跟客户签订协议,简单地说,客户投资到公司后称“入金”,投资到期后客户申请取钱和利息称为“出金”,公司会把本金和利息都打给客户。产品是公司的产品研发部研发的,然后由黄金学院对公司业务员培训,业务员直接发展联系客户,产品通过对外发传单、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什么样的客户都有,就是面向公众。

15、被告人李新的供述证实,2012年6月份,其任天利得益金店经理,2014年6月份起担任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市区第一分公司副总经理。各分店都归黄金佳集团领导,所吸收的投资款全部上交总公司。开展业务有四种模式:实物买卖、投资模式、中立仓模式、内部福利模式。投资模式就是顾客在金店选好金条后,并不把货物拿走,而是寄存在门店,顾客与金店签订买卖合同,定期给客户收益;中立仓模式就是来黄金佳投资的客户,黄金佳都会在预定预售系统上给客户一个账户,客户把钱打到这个账户上,并签订投资协议,黄金佳集团会定期给客户收益;内部福利模式就是黄金佳集团的员工及其近亲属可以购买的一种模式,员工及其近亲属购买金条后寄存在公司,与公司签订内部福利协议,黄金佳集团定期给员工收益。投资模式的收益最低为年收益4.6%,按照投资金额的多少浮动,投资越多收益越多,最高年收益为17.8%;中立仓模式的收益是系统自动生成的;员工福利模式与投资模式一样,比投资模式稍高一些,最高年收益可以到19%。业务员发展客户有提成,中立仓模式是按投资款的千分之一;员工福利是按投资款的1%提成。公司不同时期推出不同收益的理财产品,由公司新产品部制定的,然后把政策公布到公司电子办公系统上。公司在互联网上传了一个红头文件,是河北省金融办下发的关于保留十九个金融交易场所的文件,其中就包括黄金佳,这个红头文件是针对预定预售业务的,公司给大家培训的时候说中立仓业务是建立在预定预售业务基础上的,只要想投资,任何人都可以,不限制身份,只有内部福利、金管家业务需要签订亲属确认书,公司说这项业务不一定是真实亲属,可以找任何客户,只要签了亲属确认书就承认是亲属,就可以做这项业务。实际上业务员在做业务的时候为了挣提成,也向客户推荐这种业务,公司也知道这种情况,但没有制止和禁止。

16、集资参与人李男洙的证言证实,起初的时候其听别人说在黄金佳投资利息汇报挺高的,正好其表弟妻子陈梅杰在黄金佳上班,其就给陈梅杰打电话咨询,陈梅杰和其说利润确实挺高的,年利率能达到10.8%,挺稳定的,有意的话她可以帮助其买。因有高额的回报诱惑,其购买黄金佳内部福利、预订预售中立仓、白银制品,但没有拿过实物。有购买合同原件、收据予以佐证。

集资参与人崔某、马喜红、张韶丹、赵丽雪、赵中芹、刘雅旺、黄某、熊德燕等人的证言在购买黄金佳产品等内容方面与李男洙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17、证人孙某1的证言证实,连锁经营中心负责各地选址工作。连锁经营中心共7人,由李运江负责。该中心由专人负责审核全国所有店铺的费用,包括租赁费、物业费、取暖费、制冷费、卫生费、房屋押金等,每月统计一次,制作出下个月的财务预算,由崔志伟、李运江、肖雪分别签字后交给财务部,月初由财务部拨付费用。在市场选址的时候,李运江会派人到指定区域选择店面,新店面开业后总公司派人到相应店面进行管理。

证人潘某、葛某的证言与证人孙某1的证言所证内容基本一致。

18、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新产品研发部是2012年9月初成立的,负责产品研发,该部门的上级领导是王珲副总。新产品研发部成立之前是战略发展部负责产品的研发工作,该部门成立之前的产品有内部福利、预定预售、内部福利两便、积存金、代保管、黄金卡、提金卡、实物金等。成立后的产品有金银产品个性化定制、投资性银条、文化银条、中立仓、金管家、金元宝等。新产品出台是由集团高层开会制定出新产品方向,新产品部负责搜集金融业相关资料,整理出计划后,部门经理报到集团高层,董事长肖雪决定出台产品和产品的收益值。参与中立仓产品研发的有王珲、张玮立、崔志伟、康学伟等人。金管家是崔志伟提出来的产品,金元宝是中立仓转变的,就是利率不同。新产品经肖雪决定出台后,让总经办将通知通过公司内网公布,产品部派人到黄金学院讲解该产品的办理流程和收益。黄金学院负责人是许汉杰,负责将该产品的介绍、办理流程、收益等情况做成课件,然后让讲师去各分公司对业务员进行宣讲,各业务员熟悉该产品后,找客户购买该产品,有意者与营业部签合同。收益类产品都是公司制定好各产品的利率,只有产品名称,没有实物存在,是虚拟产品,公司定期给客户收益。收益类产品的提成是参照以前的提成方法让领导定的,然后下放到计划里,中立仓的销售提成是1‰(按月),内部福利是1.2%(按年),其他收益类的产品提成和中立仓、内部福利差不多。

证人金某的证言与证人吴某的证言所证基本一致。

19、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交易部是为预定预售客户(中立仓、网上炒金)办理网上开户、入金、出金等业务。交易部的主管领导是肖雪和魏喆。交易部的经理是王某1,由肖雪领导。交易部与财务部及各营业网点对接,客户入金时各营业网点将中立仓、网上炒金的资料传到交易部,由交易部同意审核后录入公司系统,客户出金时各网点将出金信息上报交易部,由交易部提交财务部才能办理出金。

证人王某1、卢某的证言与证人刘某1所证内容基本一致。

20、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人力资源部副经理,人力资源部由人事、行政总监王蒙君管理,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黄金佳集团招聘、培训员工、薪酬、绩效考核、员工入离职及档案。黄金佳集团公司的业务员分为三级17档,投资顾问5档、主管3档、经理9档。业务员的等级依据业绩和团队人数划分的。黄金佳全国有3700名员工,对应全国200多个网点,总部招聘人给人力资源打招呼,各网点员工招聘各自负责,员工招聘其部门负责初试删选,复试由各部门负责人考评。王蒙君主要负责主管级别以上的员工入职、离职,其他主管级别以下由其签字。投资和业务提成由财务负责计算,算完后财务把数字给人力资源,根据每个员工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考勤还有社保加起来统计后给财务。公司有黄金买卖、内部福利协议、预订预售、中立仓等业务。黄金买卖运营模式就是买卖黄金、白银,内部福利协议业务针对公司职工的亲属及本人,预定预售类似于炒股票,有一个交易平台,这些业务都由市场部管理。

证人马某、张某1、赵某的证言与证人冯某所证内容基本一致。

2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0年其到黄金佳集团上班,2012年10月调到战略发展部至今。战略发展部有李昱涛、康学伟和其。战略发展委员会只是一个象征性的机构。李昱涛是公司高层,康学伟是部门经理和石家庄分公司的副总经理。在工作安排上其和康学伟所在的战略发展部归李昱涛领导,实际上康学伟直接向肖雪汇报,李昱涛负责北京方面的业务。战略发展部是战略发展委员会的执行部门,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有公司高层和各地区的负责人,公司的高层有肖雪、李运江、李昱涛、许汉杰、王蒙君、王珲、刘兴隆等。

22、证人尚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3月份到客服部任主管,客服部由王珲主管,主要负责客户的员工投诉、咨询回访、处理客户纠纷、预定预售客户提醒,只向客户介绍实物金、银的报价,其他理财产品告知客户去就近的营业点咨询。

证人孙某2、张某2、李某2的证言与证人尚某所证内容基本一致。

23、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其2010年5月到营销策划部任专员,当时的经理是陈建辉,2011年陈建辉离职后是刘兴隆负责该部门,2013年由何海靖负责。该部门负责策划宣传工作,主要就黄金佳集团的简介、企业文化、实物金银产品的介绍等制作成宣传材料后通过行政部发给各营业网点。

证人胡某1的证言与证人汪某所证内容基本一致。

24、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其系黄金学院的讲师,许汉杰负责黄金学院全面工作。许汉杰交代讲师轮流组织开展员工培训。培训人员范围是讲师、业务员、主管和经理;地点在尚都金店会议室和美盛农业培训综合楼;内容包括公司介绍、公司产品、理念、文化、营销技能、黄金知识、理财产品的介绍和提成等。公司产品的介绍和提成的课件是按照新产品部给的材料制作成的,通过对业务员的培训,让业务员能够更好地介绍较高收益的非实物产品,以便吸收更多的投资人进行投资。

证人张某4的证言与证人张某3所证内容基本一致。

2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黄金佳集团的审计监察主管,审计监察部由张玮立管理,审计监察部主要负责对黄金佳集团除了财务部门以外各部门制度、流程等方面进行审计,在对分公司进行审计时需要看他们每天的入金量是否按时上交总部。

证人杨某1、张某5、林某的证言与证人陈某所证内容基本一致。

26、证人孙某3的证言证实,其系黄金佳集团财务,黄金佳集团法人肖雪、股东肖雪和肖淑娣。主要运营模式就是买卖黄金白银,黄金有实物也有虚拟的。虚拟业务包括预定预售业务、中立仓业务、积存卡、提金卡、代保管等业务。内部福利业务是职工及亲属,其他业务谁都可以参加。财务部负责客户及公司的入金、出金的操作管理,现金电子凭证录入,日常资金核算,客户入金时在各网点办理业务时划卡或者由财务人员将现金存入公司的一般户里,然后由公司财务人员负责记账,客户出金时由网点(内部福利)或交易部(中立仓、网上炒金)报到公司财务,然后财务通过网银把钱打到客户的银行卡上。公司入金时都是直接打到公司账户,公司财务再记账,公司出金时先由崔志伟或者陈梅杰签字,最后肖雪签字后才能把钱转走或提现。公司有一个基本户和十多个一般户。基本户用于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分公司的经费支出,基本户的资金是从一般户转过来的,一般户主要用于客户的入金、出金,有时大额金额也从一般户支出。黄金佳集团资金有内福、中立仓、提金卡的入金和实物金销售两项,2013年以后主要就是入金。

证人焦某、王某2、高某1、刘某2、施某、王某3的证言与证人孙某3所证内容基本一致。

27、证人武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5月进入黄金佳集团工作,主要负责撰写黄金佳和肖雪宣传材料。黄金佳集团的高层有肖雪、李运江、何海靖、王蒙君、刘兴隆、崔志伟、许汉杰、王珲、李昱涛等9人。办公室主要负责黄金佳的内外宣传工作,分媒体宣传组、内部信息宣传组、网络宣传组、秘书组四个组。媒体宣传组负责通过廊坊电视台、廊坊日报社、河北电视台、河北经济日报、河北日报、新华社、经济参考报、黄金佳手机报等新闻媒体宣传黄金佳集团农业板块、公益活动、企业文化、肖雪的公开活动情况;内部信息组负责黄金佳的简报、黄金佳周报、黄金佳快讯等针对内部员工通报的一些工作动态;网络宣传组负责通过黄金佳网站、黄金佳微信宣传黄金佳集团农业板块、公益活动、企业文化、还负责网络负面消息的检测。

28、证人安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黄金佳集团公司城市旺点金店代理主管,负责城市旺点店的日常市场工作。该店属于廊坊市第一分公司,负责他们的是一个叫李新的人。分公司主要管的是业务员。黄金佳集团产品大概有九种业务类型,在互联网上看过公司的通知,是河北省金融办下发的关于保留十几家金融交易场所的文件,其中就包括黄金佳,公司给大家培训的时候说中立仓业务是建立在预定预售业务基础上的,中立仓业务从2013年8月开始,都是通过黄金佳下属的各营业部及金店吸收资金,业务员负责拉客户、做宣传,把收上来的钱交到总部财务,投资人刷卡投资就直接从投资的营业部刷到总部财务账户上了。只要想投资,任何人都可以,不限制身份,只有内部福利、金管家业务需要签订亲属确认书,公司说这项业务不一定是真实亲属,可以找任何客户,只要签了亲属确认书就承认是亲属,就可以做这项业务。实际上业务员在做业务的时候为了挣提成,也向客户推荐这种业务,公司也知道这种情况,但没有制止和禁止。

证人李某3、王某4、胡某2、张某6、刘某3、万某、刘某4、刘某5、胡某3、刘某6、王某5、高某2、任某、胡某4、邸某、徐某、李某4、李某5、候某、孟某、柳某、杨某2、蔡某、于某、孙某4、王某6、王某7、何某、黄某、蒋某、刘某7等人的证言与证人安某所证内容基本一致。

29、廊坊益华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司法审计报告书记载,目前黄金佳集团带有黄金佳字样的子公司和分公司有24家,营业店铺200家;其他子公司9家,关联公司9家。经审计、核查,黄金佳集团从2007年3月5日成立至2014年9月30日,累计入金总额153××××9605.80元。其中现金入金135××××6630.07元,续签入金1517817479.63元,赠金271885496.10元,扣除赠金后实际入金为151××××4109.70元。出金总额9990590250.87元,出入金差额为5381619354.93元。

2012年5月12日至2014年6月5日,李新任天利得益营业部经理,该期间天利得益营业部吸收资金425102385.59元。2014年6月6日至同年9月30日,李新升任廊坊市区第一分公司副总,管理天利得益、新开路、金光道、城市旺点四个营业部,吸收资金共计176002074.48元。

30、廊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内资企业基本情况表记载,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肖雪、肖淑娣,注册资本为5003万,经营范围为:对房地产、酒店、工业园区基础建设的投资;金银制品的零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

廊坊市金实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魏喆,注册资本为510万元,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及销售;计算机网络系统设计、集成、安装;网页设计;通讯系统技术开发;法人股东为河北黄金佳投资有限公司等分公司、相关子公司、关联公司的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等情况。

31、公安机关扣押的黄金佳集团宣传页记载,预订预售是黄金佳推出的以全部或部分定金方式进行黄金佳系列金条、银条、铂金、钯金等产品的销售与回购,以及金饰、银饰、金银工艺品销售的一种业务模式等内容。

黄金佳集团总经理办公室出具的快讯记载,黄金佳集团在全国建立全资控股分、子公司近2000家,客户群体遍布全球,在国内外投资参股金矿,在深圳建立金周周珠宝加工厂,在香港建立设计公司,在深圳建立前海金银业贸易场,并建立上海投资基金、大融基金、黄金佳担保等公司等内容。

32、黄金佳集团文件黄金佳任(2010)2号记载,任命康学伟为集团战略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玮立为集团审计监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兴隆为董事长助理;许汉杰为黄金学院教导主任;何海靖为河北公司副总经理、市场总监;魏喆为廊坊市金实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兼集团交易部经理;王来锋为深圳分公司总经理;李新为京津廊大区廊坊市区第一分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等内容。

32、黄金佳集团文件黄金佳发(2010)26号记载,为了实现公司业务多元化、灵活化,给予广大投资客户最大限度的投资选择,现拟推出黄金买卖委托业务不同周期新品种,具体内容将由公司培训,或咨询战略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等内容。

黄金佳集团文件黄金佳发(2012)18号记载,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季度经理级会议的通知记载会议议题新产品及推广情况等内容。

黄金佳集团文件黄金佳发(2013)19号及关于集团领导包片管理的通知记载,崔志伟、刘兴隆、李运江、何海靖、许汉杰、陈梅杰、王蒙君、李昱涛均为包片领导,包片领导为所辖区域绩效考核指标的直接承接者,按照考核期各营业部的业绩、人员、拓展等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奖惩等内容。

33、黄金佳集团营销策划部出具的2011年12月公司方案汇总记载,为保障第四季度业绩顺利完成,十二月集团公司出台了数个营销方案以及优惠活动,具体如下:预订预售2.0/3.0补仓,赠账户金;内部福利,收益提高1%;内部福利、两便奖励油、微波炉、水暖毯等内容。

黄金佳集团战略发展部出具的关于增加新业务的通知记载,自2011年11月22日起,公司正式开展以下新业务:预订预售业务2.1版(8%预付款制);黄金积存;纸黄金;代保管;以上新业务均计入业绩,由黄金学院及分院进行讲解,最终解释权归集团战略发展部等内容。

34、黄金佳集团的军令状证实各个门店向肖雪立军令状保证完成业务额。

35、黄金佳内部福利协议等合同记载,公司承诺在授权结束后,以现金方式支付客户购买黄金佳标准金条所得收益及本金,收益比例为购买黄金原始资金4%的固定收益和根据买卖黄金资金情况获得5.8%--10.8%的浮动收益等内容。

内部福利两便协议记载,客户凭黄金佳金条预定系统账号内及时配得相应分红;黄金佳金银制品买卖合同记载了客户在进行交易前必须向公司账户存入预付款,以保证客户买卖金银制品时有足够的金额支付货款,黄金佳集团有权依据市场行情变化,在预定预售系统内交易窗口中的资金状态栏变色方式提示客户追加预付款。如果客户收到公司提示后不追加预付款至安全水平,当预付款不足时,公司有权对客户尚未交收的金银制品进行平仓等内容。

黄金佳预订预售中立仓合同记载,中立仓是指为满足提取贵金属实物差额部分而设定的交收需求,申报中立仓的投资者,黄金佳集团将根据申报的数额给予一定仓息,仓息率在7.05‰--11.57‰等内容;“大赢家”白银理财协议书记载了协议期间投资账户亏损部分由公司全部承担,收益部分由双方共同分配等内容。

黄金佳系列金条/金钱代保管协议记载,客户在公司处购买黄金佳系列金条/金钱,并委托公司保管,客户在协议到期后提前实物或按黄金佳预定系统价格进行回购,回购价格为协议到期日黄金佳定金系统卖价等内容。

“金发展”委托信托协议书记载,客户委托信托资金,公司将委托信托资金用于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成立金发展委托信托,委托协议期限内,客户委托信托资金不得撤回、转让、质押、交易等内容。

黄金佳金管家购买协议记载,客户购买的黄金佳系列金条/金钱有一个保管期,保管期限分为六个月及一年,客户根据个人投资需求选择保管期限,保管期内客户不得提取/回购所购黄金,客户所购黄金进入封闭管理,公司所有报价将根据市场变化而随时发生变化,最后的成交价格以公司金管家系统即时报价为准等内容。

黄金佳积存卡系列金条/金钱协议记载,该业务是客户与公司签订积存协议书办理黄金积存卡后,采取主动积存和定期积存的方式购入黄金佳系列金条/金钱,以黄金资产为依托的积存业务等内容。

黄金佳提金卡全额购买协议记载,客户按公司报价系统的即时价格进行提金卡全额购买黄金佳系列金条/金钱,公司所有报价将根据市场变化而随时发生变化,最后的成交价格以公司金管家系统即时报价为准等内容。

“大赢家”白银理财协议记载,协议期间投资账户亏损部分由黄金佳集团全部承担,收益部分由双方平均分配等内容。

“金元宝”合同及黄金佳金银/黄金/白银制品买卖合同所记载的内容与上述合同记载的内容基本一致。

36、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部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说明证实,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是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不能从事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产品的代理业务,黄金佳投资公司于2012年2月7日在上海中银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开设期货账户一个,其下属北京卓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5日在广东深圳市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开设期货账户一个,上述两个账户自开户之日起没有进行过任何交易。

37、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记载了扣押车辆、账户、房产、土地、黄金等物品现存放于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

38、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1421号记账凭证、中国工商银行13×××21号业务回单记载了2013年12月30日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账号11×××85)向经济参考报社汇款500万元。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卷四十P17-30)记载了黄金佳集团于2012年11月20日、2013年3月11日、2013年12月30日向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捐赠500万元人民币。廊坊银行企业网银客户回单记载了(卷四十P31-43),2014年5月30日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分五笔,共转账5000万元。

39、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冻结决定书,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等证据材料记载了公安人员对被告单位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子公司、关联公司,被告人肖雪、肖淑娣等人持有的房产、汽车、土地等物品和涉案的银行账户予以扣押、冻结、封存。

40、公安机关出具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4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到案说明证实各被告人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4年7月,被告人赵再昌作为河北美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将美盛公司700万元人民币借给韩某使用。2014年8月,韩某归还521万元人民币,其余179万元人民币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赵再昌的供述证实,其和肖雪是夫妻关系,河北美盛农业科技公司在2011年成立,注册资金6000万元左右,其是公司的法人,任总经理,美盛公司有其40%的股份,黄金佳集团60%的股份,事实上钱都是黄金佳集团出的,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是餐饮、旅游、住宿、采摘、垂钓和农产品的种植、销售、深加工,农业技术推广,下属子公司廊坊绿野仙庄公司。2014年7、8月份,其以美盛公司的名义借给廊坊垄上行(老板:韩某)700万元,8月15日还521万元(21万元是利息),还欠美盛200万元。

2、证人肖雪的证言证实,其系黄金佳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其与赵再昌是夫妻关系。美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2010年8月17日成立,注册资金6000万,法人赵再昌,股东为黄金佳投资公司和赵再昌,财务主管王某8,经营范围为农业种植等及相关技术研发,后来黄金佳集团又陆续投资了5、6千万,目前没有盈利。黄金佳集团下属绿野仙庄总经理为赵再昌,负责绿野仙庄运营。其知道赵再昌借钱给垄上行老板韩某,但是具体借了多少钱其不清楚。

3、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旅游局组织农业考察的时候,其认识的赵再昌。2014年7月14日,其向赵再昌借款700万,在绿野仙庄给赵再昌打了个欠条,写的是向赵再昌个人借款,盖的是廊坊东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章,欠条只有一份,在赵再昌处,当天赵再昌就让会计将700万转到廊坊东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上,打款帐号为53×××00,2014年8月15日,其让会计把521万全部打到之前打款的账户上,21万是利息,到现在还剩200万没还。

4、证人王某8的证言证实,其任河北美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会计,肖雪让其对肖雪负责,肖雪不在时对赵再昌负责。2014年7月14日,赵再昌做主签字借给垄上行700万,到现在还差200万元没还。

5、营业执照,股东会议决议,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股东身份证明记载了,河北美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0年8月17日,法人代表赵再昌,注册资金1000万元,河北黄金佳投资有限公司出资600万元,赵再昌出资400万元;2010年8月10日,河北美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制定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签字处加盖有河北黄金佳投资有限公司的公章和赵再昌的签字。

6、委派书记载了2010年8月16日,黄金佳投资有限公司委派肖雪为代表,参加美盛公司股东会决议及经营管理。

7、欠条的内容记载了今借到赵再昌现金700万元,期限1个月,时间2014年7月14日。

8、资金审批单记载了,借给廊坊东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700万元,资金性质为借款,公司负责人赵再昌和会计王某8签字,时间2014年7月14日。

9、沧州银行业务回单、电汇凭证记载了,2014年7月14日,绿野仙庄电汇给廊坊东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700万元,2015年8月15日,廊坊鑫洼生态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分三次汇款给廊坊绿野仙庄521万元。

10、美盛绿野仙庄2014记账凭证记载了,2014年7月24日,廊坊东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700万元,于2014年8月31日偿还借款521万元,其中21万元标注为财务费用,帐户为绿野一般户沧州银行。

1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9月19日20时,在廊坊市安次区将赵再昌抓获。

12、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赵再昌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查明,2014年9月18日、19日,被告人肖娟明知肖淑娣、魏喆可能被公安机关抓捕,仍租用北京市石景山区京汉旭城小区15-703室、远洋山水小区7-3-105室供被告人肖淑娣、魏喆使用。

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包晓明、王建苹明知被告单位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人肖雪正在被公安机关抓捕,仍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为其提供住房一处、在北京市通州区太阳花酒店使用他人身份证为其办理住宿登记,并先后租赁别克GL8商务车、奔驰轿车供其使用。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肖娟的供述证实,2014年9月18日凌晨,肖雪用一陌生号给其打电话叫其去北京,然后其就开车前往北京市,到北京市区时其就给肖雪打电话,肖雪让其开个宾馆,然后其在华庭宾馆开了一个房间。9月18日早晨,肖雪就让其去找中介租个房,先后租的是石景山区京汉旭城家园小区15号楼703室和远洋山水小区7-3-105室给魏喆、肖楠住,用鲁某的身份租的。2014年9月19日凌晨1点半左右,肖雪给其打电话,让其看短信,然后去找她,让其和廊坊总公司的10个负责各部门的人说一下正常处理下公司的日常事务,一边说一边把那10个人的名字写在一张纸上给了其让其回廊坊传达她的话,还把一个黑色三星直板手机让其拿着,在回廊坊的路上被抓。

2、被告人包晓明的供述证实,2014年3月左右,经朋友介绍在永清的美盛农业园认识的肖雪。后来肖雪想让其帮其做一下规划的工作。在这过程中,肖雪告诉其,联合调查组对她进行检查,7月10日,肖雪打电话给其说她报告给联合组的报告写好了,让其帮修改,其才了解到黄金佳的业务包括黄金预存预售业务、中立仓业务、内部福利计划、黄金代保管业务。2014年9月17日凌晨3点,肖雪给其老婆王建苹打电话,说她出事了,要马上见其,让其到北京嘉里公寓见她,然后其就去了。到那后其没有见到肖雪,又约到清华紫光公司附近路边见面,告诉其说现在黑社会和政府都在找她,她不能在廊坊待着了,有什么事情会让她妹妹小娟跟其联系。9月18日上午,肖雪说她出事了,政府在找她。期间,肖雪给了其2个手机号和3部一样的手机,同时其也给了她2个手机号和2部手机。9月19日下午2点左右,肖雪用互相给予的手机跟其联系,让其帮她租房,然后其就派其公司的员工去门头沟区租了一套两室一厅的住宅。后来让其给她租车,其就先后给肖雪租了3辆车供她使用。9月23日中午,肖雪给了其一箱钱,说是最近办黄金佳事的公关费和帮她租房租车的费用,大概是40万元。其和肖雪接触的过程和其帮肖雪租房租车的事情,其老婆王建苹都知道。

3、被告人王建苹的供述证实,2014年春天,在吃饭,朋友介绍其和肖雪认识。9月19日晚8点多,其从深圳回到北京,高潮的妻子(刘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去他家,到那后其看到肖雪、包晓明都在高书记家里,他们一起谈到过政府调查黄金佳的事。肖雪一般会先找到其,其再把肖雪的意思转告给包晓明。包晓明让其为肖雪租车、租房。9月22日,肖雪给了其一个纸箱子,里面装的是钱,肖雪说先放其这,什么时候用她再来拿。

4、证人肖雪的证言证实,9月19日凌晨,当时其、肖娟、刘兴隆在一起,其妹妹肖娟给王建苹打电话,跟王建苹说现在公安机关正抓其,想找包老师写份申诉材料,其通知包晓明约定在清华紫光见面,其跟包晓明说让他帮其写一份申诉材料,其怕被公安机关抓到,不方便出面,这几天就不和他联系了,有事情就让肖娟和他联系。到了下午,其和刘兴隆到了高潮的家里,对他们说警察可能抓其,其跟包晓明说奥迪车太显眼,其怕被公安机关抓获,让包晓明帮其租辆车,然后包晓明让王建苹租车、租房。其给王建萍40万元,是这几天为其和刘兴隆租房、租车和买饮食的费用。

5、证人刘兴隆的供述证实,其系肖雪的司机,9月17日,其开着奥迪车拉着肖雪去北京东四环上东盛茂酒店,晚上9点多魏喆等人来到酒店,在肖雪的套房里面开会,开会的人有魏喆、肖楠、陈梅杰、张玮立、康学伟、何海靖、李运江、肖雪和其。18日凌晨2点多,其开着奥迪接着肖雪、大伟开着自己的奔驰去北京石景山区鲁谷大街华庭酒店,肖娟给肖雪开了一间房,之后,其和肖雪开车去牛街那边高老家里,包老师、王丽媛在那,后来包老师为肖雪租了别克车、奔驰车,在北京威斯汀地下停车场其和肖雪被警察抓了。

6、证人鲁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19日下午大约六点多肖娟到北京找到其,叫其用其的身份证给她租套房子,其就租远洋山水小区7-3-105室的一套房,租了3个月。晚上回廊坊时,其和肖娟被抓。

7、证人肖淑娣的证言证实,9月18日晚上11点钟左右,其和魏喆在锦绣花苑家里,刘兴隆拨打其的小手机,就说肖雪让其和魏喆到北京躲一躲,别在家呆着,其和魏喆连夜赶往北京,联系了肖娟。当晚就住到肖娟租住的京汉旭城703房间。19日凌晨,肖娟说肖雪找其,肖雪让其自己开车回住处,别露面了,她带着肖娟走。19日早晨,肖娟回到租住处,其和魏喆认为住处离存放账目的1302房间太近,不安全,就让肖娟再租一套住房,其和魏喆搬到新的租房处被抓。

证人魏喆的证言内容与肖淑娣的证言内容所证基本一致。

8、租赁合同、收据、收条能够证实租房情况。

9、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说明,证实各被告人被抓情况。

10、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查明,2014年6月,被告人肖雪给被告人肖发1000万元人民币。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肖发得知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肖雪,为逃避公安机关追缴上述款项,于同月25日,将上述款项中的1998800元转至李某6及李某7名下的银行卡予以隐匿。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肖发的供述证实,2014年6月份,其二姐肖楠给其打电话说大姐肖雪要给其1000万元,也说给其二姐、三姐各1000万元。过了两天,二姐跟其要一个账户,二姐跟其说最好别用其自己的身份证办卡,这样安全,其就跟其小舅子李某6说用你身份证办张卡,方便其玩游戏充值,就办了,银行留的电话也是其的。9月20日,其从网上知道黄金佳集团出事了,公安局正在抓其大姐她们,如果查到其的卡上有钱,就可能被扣,其怕没钱花,就想转些钱到别人账户上留着自己花。9月25日,其通过网银转账,从自己0683的中国银行北京潘家园支行卡中向李某66887光大银行卡转入999800元,向李某78003工行卡转入999000元,共计1998800元。其知道肖雪给其的1000万元是黄金佳集团的钱,小舅子跟老丈人不知道给其办银行卡真实的用意。还有就是2014年8月份,黄金佳集团财务主管陈梅杰给其打电话说其大姐肖雪让她往其馨境界小区的家里放点东西(馨境界西区12号楼1单元401室),搬东西的时候其才知道是黄金,具体多少箱其不清楚了,以后其也没去过馨境界小区,也没动过那些黄金。

2、证人肖雪的证言证实,其曾经说过要给弟弟肖发1000万元,让他开公司用。其记得是跟肖淑娣还有陈梅杰说的。

3、证人陈梅杰的证言证实,肖发是肖雪的弟弟,他在公司没有职务。2014年,肖雪曾让其用周璐、杨大民、高素晶三人的身份证办理了三张银行卡,并用这三张卡向李某6农行卡陆续转账1000万元,且这1000万元资金来源于黄金佳集团。2014年9月初,肖楠在魏喆家放25箱黄金,把另外10箱放到木琴茶楼(广阳道上),后来肖雪怕不安全,就让其把10箱黄金放到肖发八大街馨境界的房子里,当时肖发在楼下接的黄金,是其和谢成军、晏阳天一起去的。

4、证人肖娟的证言证实,今年上半年,肖雪在黄金佳办公室,说给其和肖楠、肖发各1000万元,自己留着干点事,后来肖楠给其转账1000万元。

5、证人肖淑娣的证言证实,2014年上半年,肖雪把其、肖娟、肖发叫到黄金佳她的办公室内,说最近公司发展不错,给大家点钱,生活好点。给其、肖娟、肖发各1000万,当时办公室就她们四个,让她们干点事,为了怕影响不好,让其最好用别人的账户转一下。

6、证人李某6的证言证实,2014年下半年,肖发曾让其和其父亲李某7到北京分别办理光大银行和工商银行卡给肖发使用,办卡用途和使用情况不知道,原因也没问,卡在肖发处。

7、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冻结手续记载,从肖发处扣押黄色金属物250块,共10箱,每箱25块,每块1000克。冻结肖发银行账户金额9329597.23元。

8、银行转账明细记载了被告人肖发转移资金为1998800元。

9、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说明记载了2014年9月28日17时,在石家庄高新区产科医院院内将肖发抓获。

10、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记载被告人肖发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对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提出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解意见。经查,工商登记材料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单位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被告人肖雪、李运江等人的供述和该单位文件及审计报告等证据能够证实,黄金佳集团经营中立仓、内部福利协议等产品均通过其内部的高层会议或战略发展委员会研究决定,并以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发行上述产品,属于以单位名义实施上述行为。且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所吸收资金全部进入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账户,或者虽进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仍归黄金佳集团统一支配。被告黄金佳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其以经营黄金、白银产品为名,向不特定多数人吸收资金。集资参与人李男洙、崔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合同等证据能够证实,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一系列产品,客户在购买产品后均未得到等额的黄金白银实物,且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也没有等额的黄金白银库存,客户只是得到了一份虚拟的黄金白银份额,并将上述虚拟份额保存在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约定期限内由黄金佳进行支配,并许诺收益。被告人肖雪、李运江等人的供述和证人安某等人的证言及公司的宣传彩页等证据能够证实,黄金佳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在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通过媒体、传单、门店宣传、业务员对客户口口相传等多种方式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其产品、开展业务,被告人许汉杰、王蒙君等人的供述和集资参与人李男洙、崔某等人的证言及合同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发行上述产品时向集资参与人许以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黄金佳集团发行的系列产品均承诺以不同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对集资参与人给付固定收益的回报,给付回报的表现形式包括货币、实物等。其经营的中立仓、内部福利协议等产品均对客户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客户远远高于银行存款的固定收益,其行为明显具备利诱性特征。综上,被告单位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特征,对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所提被告单位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肖雪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肖雪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工商登记材料、被告人肖雪、李运江、何海靖等人的供述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肖雪系黄金佳投资集团的法人代表、股东、执行董事,负责黄金佳集团的全面工作,对黄金佳集团向不特定社会群体吸收资金起组织、指挥、决策作用。被告人肖雪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肖淑娣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肖淑娣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工商登记材料、被告人肖雪、陈梅杰等人的供述及证人孙某3等人的证言能够证实,被告人肖淑娣为黄金佳集团二名股东之一,且在2014年7月,黄金佳集团账户被管控以后,积极开设银行账户并在多个分公司、营业部设立多部POS机,导致黄金佳集团继续吸收资金。被告人肖淑娣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何海靖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海靖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肖雪、何海靖、李运江等人的供述及证人汪某、胡某1等人的证言及黄金佳任(2010)2号文件能够证实,被告人何海靖为、市场总监,负责市场营销,为黄金佳集团吸收公众存款起到主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何海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李运江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运江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肖雪、李运江等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李运江作为黄金佳集团的副总经理,负责铺设全国网点,为黄金佳集团向不特定社会群体吸收资金起到了积极作用。被告人李运江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魏喆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魏喆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工商登记材料、被告人肖雪、魏喆、崔志伟、王蒙君等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实金实软件公司为黄金佳集团全资子公司,负责为黄金佳集团设计产品平台;黄金佳集团所有业务都通过金实公司设计的平台了解和掌握;金实公司所有人员的薪酬都由黄金佳集团发放,能够认定被告人魏喆作为金实软件公司总经理为黄金佳集团向不特定社会群体吸收资金起到了积极作用。被告人魏喆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陈梅杰辩护人提出陈梅杰只是黄金佳集团普通财务人员,并非公司高管,其不应对该公司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肖雪、肖淑娣、陈梅杰、何海靖等人的供述及证人孙某3、王某2等人的证言能够证实,在黄金佳集团有限公司对外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被告人陈梅杰作为财务副经理,在肖雪等人的指派下,直接参与、指挥财务人员对会计凭证的审核、支付利息、返还本金;2014年7月份后,在肖雪的指使下,与肖淑娣、何海靖共同完成了该公司应急账户的设立及重要营业网点pos机的更换工作,致使2014年7月份黄金佳集团被管控以后继续吸收资金8亿余元。被告人陈梅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王来锋的辩护人提出王来锋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来锋的供述及证人黄某、蒋某、刘某7的证言能够证实,王来锋作为深圳分公司的经理,积极组织、参与向不特定群体吸收资金,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主犯。被告人王来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崔志伟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崔志伟构成立功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崔志伟到案后协助有关部门对黄金佳集团各开户银行的银行流水数据、恢复后的业务平台数据等相关数据开展核对工作,对案件顺利查处的确起到一定作用,但其行为不符合立功的表现形式,依法不能认定为立功。被告人崔志伟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对被告人崔志伟适用刑罚时酌情考虑此情节。

对被告人李新辩护人提出李新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新并未主动到案,依法不予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李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赵再昌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再昌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证人韩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向赵再昌个人借款,借条显示也是向赵再昌个人借款。证人王某8的证言及资金审批单等证据能够证实所借款项均出自河北美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还能证实赵再昌并未与公司其他人员商议,而是私自将公司的资金借给他人使用,且至今未还。被告人赵再昌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肖娟辩护人提出肖娟的行为不构成窝藏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肖娟通过他人了解到黄金佳出事,仍然替魏喆、肖淑娣租房且二次变换地方,帮二人逃避公安机关抓捕,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租房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能够认定肖娟具有窝藏行为。被告人肖娟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肖雪、肖淑娣、何海靖、李运江、魏喆、许汉杰、康学伟、王蒙君、陈梅杰、刘兴隆、王来锋、崔志伟、李新、李昱涛、张玮立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上述单位及各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赵再昌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至今未还,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肖娟、包晓明、王建苹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构成窝藏罪;被告人肖发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李昱涛、王蒙君、刘兴隆、陈梅杰、张玮立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此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许汉杰、康学伟、张玮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海靖、王蒙君、陈梅杰、刘兴隆、王来锋、崔志伟、李新、李昱涛、包晓明、王建苹、肖发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崔志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核查公司账目,恢复公司电子数据,其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肖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24年9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肖淑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何海靖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李运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8日起至2019年9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魏喆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许汉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康学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9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王蒙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陈梅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刘兴隆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王来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8年3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崔志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李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五、被告人李昱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六、被告人张玮立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七、被告人赵再昌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

十八、被告人肖娟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19日止。)

十九、被告人包晓明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

二十、被告人王建苹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

二十一、被告人肖发犯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十二、被告单位黄金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秦树桐

审 判 员  董 平

代理审判员  许文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相醇

李贺扬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代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第十一条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以上的;

第十一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选择性罪名,审理此类案件,应当根据具体犯罪行为及其指向的对象,确定适用的罪名。

 

 

现在位置:

网站首页    刑事经济犯罪    赵再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为挪用资金罪

业务范围

Business

刑事案例

Cases

联系我们

首席刑事辩护:陈晓伟
热线:13370166756 
传 真:010-85199906
电 话:010-85199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