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1974年5月3日出生于北京市,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羁押;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晓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审监刑诉[2017]265号起诉书、京东检审监刑追诉[2018]5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涛、代理检察员晁晓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起作为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项目及茶油、核桃油等农业项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促使王冬梅等投资人与公司签订《妙有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理财协议书》等合同,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80余万元。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户籍材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承认介绍他人去投资并从中获取提成,但否认其系公司基金经理身份。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部分投资人并非通过被告人张某的介绍,故被告人张某吸收资金的数额没有超过200万元;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较轻,也是本案受害人,且认罪悔罪,并主动退还5万元;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4年4月至11月间,被告人张某明知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妙有公司)等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相关涉案人员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项目及茶油、核桃油等农业项目,并以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仍介绍他人与妙有公司签订《投资理财协议》,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张某当庭供述证实,其通过常亚楠等人的介绍知道了妙有公司的项目后,先自行进行了投资。朋友听说其投资后来了解情况时,其做了介绍,朋友投资后也介绍自己的朋友来投资,因此,有些投资人其并不认识。介绍投资会有一定提成,江某、韩丽、吴维满等人的提成是由公司打给其。
2.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妙有公司在北京和江苏的业务主要由何满负责,何满下面有基金经理负责北京的业务,基金经理基本上都是由投资客户转成基金经理的,他们看到往公司拉客户可以拿到高额提成,就往公司拉客挣钱,挣钱后又投到公司继续挣钱。基金经理每人带领1个团队,基金经理和团队的提成、奖励一般在12%-15%左右,有的甚至高于18%,单笔投资金额大的话,可以拿到25%的返利。张某既是公司的投资人也在外面给公司拉客户,张某自己投资了大概1千万左右,因介绍客户投资拿了提成大概8-10万左右。
3.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其到妙有公司工作,该公司的法人是王某1,财务部负责人是朴俊雄,公司还有何满等基金经理,每个基金经理都有对应的公司出纳。基金经理负责拉客户,客户投资后,基金经理会把姓名、身份证号码、投资时间及期限、金额等客户信息发给财务,由其汇总后向朴俊雄汇报。出纳计算出应返息的人数和金额,其核对、汇总后交由朴俊雄分派任务并最终由出纳向投资人返息。给基金经理发放提成的工作由朴俊雄负责。
4.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11月到公司担任出纳直到2015年6月,负责给客户返息,2015年三四月起,其还给基金经理打过提成。其根据王某2下发的表格将基金经理的业绩整理出来并计算出应发的提成,发给王某2核对,没问题的话,王某2给其转账,其再用网上银行给基金经理转账。公司的优盘里记载着基金经理的提成比例。
5.证人徐某2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其听文凡介绍了妙有公司的项目,9月中旬,其与刘岩、文凡一起去了位于建国门的妙有公司,刘岩听了文凡的介绍后投资了10万元,其当时没带钱,9月26日,其到妙有公司投资10万元,当时是文凡拿POS机从其银行卡刷走的。妙有公司支付了2个月的利息就再也没支付了。
辨认笔录证实,徐某2辨认出被告人张某。
6.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左右,其在考察一个投资项目时认识了文凡,2014年7月,文凡在妙有公司向其详细介绍了山茶油项目,8月还承诺将得到的3%佣金返给其,其于9月份两次共计投资35万元,都是文凡用POS机刷其银行卡扣款的,公司支付了3个月的利息后不再返本付息。文凡和王臣(朴俊雄)还曾要其介绍别人来投资,承诺给3%的佣金。
辨认笔录证实,江某辨认出被告人张某。
7.证人严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其接到电话邀请参加一个投资理财的座谈会,会上有人在讲解,还有一个自称文凡的项目负责人。通过介绍,其于12月16日与妙有公司签订了协议,投资30万元。公司于2015年2月不再返本付息。
8.投资人提供的报案材料、《妙有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理财协议书》、《北京妙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股权合作协议书》、收据、转账凭证、银行明细、《中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投资人投资及返利情况。
9.扣押清单,证实扣押涉案电脑、优盘等物品的情况。
10.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证实经对上述扣押的电脑1台、优盘16个进行检验,获取投资人投资、返息,及廖蜀敏等人获取提成等情况。
1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归案的情况。
12.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张某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法,明知妙有公司等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相关涉案人员以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仍介绍投资人与妙有公司签订协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在本院审理期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本院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及其他辩护意见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张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止2019年11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非法所得,发还各投资人(已退赔人民币五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晓宇
人民陪审员 裴德旺
人民陪审员 勾璐怡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