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莫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于龙江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2010年4月29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龙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晓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田洪喜,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龙检公诉刑诉(2018)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于2018年11月10日申请延期审理,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岩、姜海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晓伟、田洪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现已审理终结。

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26日,被告人欧阳某某与广厚乡人民政府签定了《水产养殖承包合同书》承包了广厚乡所属的东至华民乡界、西至新建一队通河南北道、南至雅鲁河、北至欧阳某某承包草原中间的所有林地及草原面积内水域和滩涂168公顷,承包期限为25年。后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确认,欧阳某某承包的土地为天然牧草地。2017年11月和12月,龙江县畜牧局两次明确告知欧阳某某所承包的土地为草原,严禁非法开垦。

2018年5月初,被告人欧阳某某在明知其承包的土地为草原的情况下,仍用手机在龙江微传媒内发布雇佣旋耕带起垄大车的信息,雇佣他人旋耕草原1200亩。徐某1看见此信息后,用电话与欧阳某某联系并于2018年5月9日开着自家大型拖拉机来到广厚乡新建三队于某家住下,次日到欧阳某某在广厚乡新建三队坝外承包的地块内,二人口头协商旋耕一亩地四十五元的价格,徐某1按照欧阳某某的要求将草原旋耕起来,徐某1将草原旋耕起来以后,看见此地土质较好,就与欧阳某某口头协商以每亩九十五元的价格承包五百亩种植玉米。2018年5月13日上午,龙江县畜牧局、广厚乡政府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在徐某1开地现场将徐某1抓获。经龙江县草原监理站现场鉴定:被开垦草原635.4亩,开垦行为造成草原植被严重破坏。被告人欧阳某某于2018年5月13日主动投案。公诉机关以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造成草原大量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某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欧阳某某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其是合法用地,不存在非法占用问题。依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承包土地没有经过政府的征收,且有龙江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滩涂使用证,证实土地性质和用途。颁发的滩涂使用证,对土地的权属性质进行了公示,具有公信力。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主观上无犯罪的故意,其所有行为基于合法权利而为。被告人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依据权利实施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证明被告人承包地块的土地性质,对涉案地块有开垦权利,符合公示公告的要求。公诉机关列举的对于涉案土地性质的证据并无证明效力,无法证明土地是草原。而被告人提供的权属证明能够明确的说明,对于涉案的土地性质为滩涂、水域,没有证据表明欧阳某某对涉案土地类型的明确认知。2.被告人的行为不能归因于其本人。被告人对于自己承包经营土地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处于纠纷、反复,需要得到确认的状态当中,被告人主张自己有权利开垦,相关部门阻止之后,又不向被告人出具说明,释法明理。加强了被告人对自己权利的确信,从而继续行使权利,履行合同。本案涉案土地性质问题没有解决,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失误的结果。3.本案中,无客观证据证实被告人有破坏草原植被生态的结果。辩护人认为欧阳某某不构成犯罪,其主观上没有开垦草原破坏草原植被的故意,其客观行为是具有授权的合法行为,正当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6日,被告人欧阳某某与广厚乡人民政府签定了《水产养殖承包合同书》,承包广厚乡所属的东至华民乡界,西至新建一队通河南北道,南至雅鲁河,北至欧阳某某承包草原中间的林地及草原面积内水域和滩涂168公顷,承包期限为25年。2009年8月6日,欧阳某某取得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同年11月10日,黑龙江省水产局批复同意秀君水产养殖场先行实施。2010年,龙江县水产总站同意批准秀君水产养殖场项目实施。同年4月7日,秀君水产养殖场注册成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欧阳某某承包地块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确认,并于2016年10月21日经龙江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确定为草原。

2017年1月2日,欧阳某某雇佣铲车在新建坝南草原上推挖土,被广厚乡政府工作人员制止。同年11月3日,欧阳某某开垦草原被龙江县畜牧兽医局制止,并将铲车扣押。2017年11月、12月,龙江县草原监理站接谈欧阳某某过程中,明确告知其承包土地性质为草原,禁止开垦。

2018年5月初,被告人欧阳某某在明知其承包的土地为草原的情况下,通过手机在龙江微传媒内发布雇佣旋耕带起垄大车的信息,雇佣他人旋耕草原1200亩。徐某1看见此信息后,用电话与欧阳某某联系并于2018年5月9日开着自家大型拖拉机来到广厚乡新建三队于某家住下,次日到欧阳某某在广厚乡新建三队坝外承包的地块内,二人口头协商旋耕一亩地四十五元的价格,徐某1按照欧阳某某的要求将草原旋耕起来,徐某1将草原旋耕起来以后,看见此地土质较好,就与欧阳某某口头协商以每亩九十五元的价格承包五百亩种植玉米。2018年5月13日上午,龙江县畜牧局、广厚乡政府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在徐某1开地现场将徐某1抓获。经龙江县草原监理站现场鉴定:被开垦草原635.4亩,开垦行为造成草原植被严重破坏。

被告人欧阳某某于2018年5月13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龙江县草原监理站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龙江县草原监理站在广厚乡雅鲁河坝外行洪区非法开垦草原案件的调查和地块测量,欧阳某某承包地非法开垦草原的面积较大,移送龙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到案经过说明,证实2018年5月13日15时许,欧阳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开垦草原的经过。

广厚乡人民政府2011年5月10日通知,证实通知载明,欧阳某某,你所经营的广厚乡一号草原,目前存在涉嫌私自滥垦违法行为,停止违法活动,停止一切作业行为,等待调查处理。

龙江县草原监理站2011年5月16退耕还草处理通知书,证实告知书载明,欧阳某某在龙江县广厚乡一村新建三屯南于2011年非法开垦的草原947亩。责令其于2011年5月30日全部退耕还草,恢复草原植被。

龙江县草原监理站2013年12月16日退耕还草地块验收报告单,证实报告单载明,2011年春季,欧阳某某在广厚乡一村新建三屯南、雅鲁河行洪区内非法开垦草原947亩,准备种植水稻。我单位对欧阳某某进行查处,要求其停止违法作业,必须退耕还草,下达《退耕还草通知书》。2012年春,经实地踏查,此地块未耕种(撂荒),已退耕还草。

2017年11月4日,龙江县草原监理站询问笔录,证实2017年11月3日,欧阳某某雇佣铲车修整地,被广厚乡政府、广厚乡派出所工作人员制止。

2017年11月3日,龙江县畜牧兽医局查封扣押决定书,证实将欧阳某某用于作业的机械扣押。

龙江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龙江县畜牧兽医局关于全县基本草原划定情况的汇报2016年10月21日,证实龙江县域草原情况。

龙江县草原监理站2018年5月24日关于欧阳某某非法开垦地块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0月,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龙江县基本草原和非基本草原的位置和面积。此地块在国土“二调”成果确认的天然牧草地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草原范围内。

龙江县国土资源局2018年5月25日关于欧阳某某在广厚乡用地情况的说明,证实欧阳某某用地坐标范围,在我县土地二次调查数据库中的地类为“天然牧草地”,与县草原主管部门掌握的“草原”属性一致。

龙江县草原监理站2018年5月24日关于视频资料有关情况的说明,证实2017年11月8日15时40分至17时02分,县畜牧兽医局、广厚乡党委、政府共同接待欧阳某某和另一位韩姓男同志,在谈话过程中,明确告知了地块性质为草原。

龙江县草原监理站2018年5月24日关于视频资料有关情况的说明,证实2017年12月19日57分至17时07分,内容为:欧阳某某由于在县国土局知道其承包的地块划为草原,来我局反映该地块不应为草原,应为原来县国土局给出具的滩涂地类。在谈话过程中,明确告知了该地块为草原。

龙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龙江刑初字第31号,证实欧阳某某于2010年4月29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龙江县草原监理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实欧阳某某于2017年1月2日雇佣铲车在新建坝南草原上推挖土,被广厚乡政府工作人员制止。

龙江县草原监理站送达回证,证实退耕还草处理通知书已送达到欧阳某某,受送达人拒绝签字。

16.龙江县人民法院(2015)龙江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齐民一终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证实龙江县国土资源局证明复印件一份,诉争土地性质为滩涂及其地块位置。

17.水产养殖承包合同书,证实广厚乡人民政府与欧阳某某签定的水产养殖承包合同书载明,承包林地及草原面积内水域和滩涂。可利用养鱼养蟹面积40公顷,滩涂128公顷。

18.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证实使用者欧阳某某,使用水域滩涂总面积168公顷。

19.黑龙江省水产局批复意见,证实龙江县秀君水产养殖场已具备项目实施条件,同意先行实施。

20.龙江县水产总站文件(龙水产字【2010】第28号),证实龙江县水产总站决定批准龙江县秀君水产养殖场在总面积190公顷养殖水域、滩涂区域内种植稻田、稻田养蟹、改建养鱼池、修建田间水渠工程等项目实施。

21.黑龙江省渔政局证言材料,证实同意支持该项目实施。

22.龙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执照,证实龙江县秀君水产养殖场于2010年4月7日注册成立。

23.龙江县水产总站文件(龙水产字【2010】第22号),证实龙江县水产总站决定批准龙江县秀君水产养殖场在总面积190公顷养殖水域、滩涂区域内种植稻田、稻田养蟹、改建养鱼池、修建田间水渠工程等项目实施。

24.龙江县广厚乡人民政府意见,证实同意申请单位实施关于水产养殖项目。

.龙江县国土资源局证明,证实龙江府(淡)养证(2009)第S0131号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中所标注的。略。情况属实。

(二)证人证言

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实2018年5月7日,我通过手机微信“龙江县生活圈”看到一个叫欧阳某某的人发布雇佣旋耕机信息。我通过电话与欧阳某某联系。欧阳某某说:“旋耕一亩给二十五元。”我于5月9日到广厚乡新建三队找到欧阳某某,并与欧阳某某到草甸子上看看。我对欧阳某某说:“二十五元一亩干不了。”我俩讲到每亩四十五元。5月10日,我驾驶自家拖拉机在偏东方向翻地六十多亩。第二天车坏了。第三天我又到草甸子上翻地,广厚乡政府的人来撵我不让我再继续开地,我把车开走了。当天晚上,我和欧阳某某说:“你这地对外承包不?”欧阳某某说:“对外承包。”我和欧阳某某一商量,承包五百亩,我给他旋耕地的每亩四十五元不要了,到秋收以后,我每亩再给欧阳某某五十元钱。实际上我花九十五元承包的。

该证言还证实,欧阳某某对我说:“这块地是原来的稻地,老百姓种后被大水冲了,所以一直没有人种。”我是上午干的活,下午还有两台车干活,一台是富拉尔基的,另外一台是当地的,都是欧阳某某雇的。其翻起三百多亩地,其中起垄一百多亩。

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其担任龙江县畜牧兽医局局长职务。我认识欧阳某某,这几年他一直把承包的地开垦成耕地,我们一直阻止他,不让其开垦草原种植农作物。2017年11月份,我和草原监理站王某1、广厚乡党委书记王某2等人一起接待的欧阳某某。还有一次在2017年12月份,我和王某1接待他一次。这两次我们都全程录像了。已经明确告诉他,根据国土二调图及数据,这地是草原,不能私自开垦种植。

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担任龙江县草原监理站站长职务。欧阳某某因为在广厚乡新建三队承包草原,以承包滩涂为由开垦草原种地。2008年,欧阳某某与广厚签定合同是滩涂,有养殖手续,以批复为由开垦草原种地。草原监理站和广厚乡政府阻止他开垦草原种地。2018年5月13日,我与公安局治安大队工作人员一起到广厚乡新建三队欧阳某某承包地块检查被开垦一事,在现场我们将正在开垦草原的徐某1抓获。徐某1正在开着拖拉机把草原开垦起来,我们把徐某1的拖拉机扣押,人带回来调查。

证人逄某的证言,证实其担任广厚乡政府主管农业副乡长。5月13日上午,龙江县草原监理站站长王某1给程某打电话让他送GPS到欧阳某某承包地。我与程某二人到欧阳某某承包地,畜牧局的吴峰勇副局长也在,还有龙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的两名工作人员在场。发现在欧阳某某承包地里,有台拖拉机正在开垦草原。经简单询问,驾驶拖拉机的人叫徐某1,龙江县景星镇永发村人。徐某1说是欧阳某某雇他开地。我们将徐某1带回乡政府。欧阳某某与乡政府签定合同,有水产局批复的稻田养蟹项目,所以这些年一直要开垦草原种地的行为。自我主管农业以后一直在制止欧阳某某开垦种地。但没有书面通知欧阳某某不允许开垦种地,每次我见到欧阳某某就是告诉他地是草原,不能开垦种植。5月9日,乡党委书记接到县政府主管农业副县长电话说,欧阳某某承包地块内草原被开垦。乡党委书记派我们乡畜牧站到实地检查,我和畜牧站程某一起去的,看到欧阳某某地块内草原被开垦,面积很大,所以就向龙江县草原监理站汇报。5月11日,龙江县草原监理站王某1等人实地测量,被开垦面积是三百七十八亩。5月13日,我们在欧阳某某承包地块内又发现徐某1在开垦草原,徐某1把草原开垦起来,垄都起完了,准备种地。欧阳某某承包地块的性质是草原,欧阳某某一直说是滩涂,我们一直按草原管理,所以这些年一直没让欧阳某某开垦耕种。

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其担任广厚乡政府畜牧站站长。5月13日,龙江县草原监理站站长王某1给我打电话,让我送GPS到欧阳某某承包地。我与副乡长逄某来到欧阳某某承包的地块。畜牧局副局长吴峰勇也在场,还有龙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的两名工作人员。发现在欧阳某某承包地内有台拖拉机正在开垦草原。经简单询问,拖拉机驾驶员叫徐某1,龙江县景星镇永发村人。据此人说,是欧阳某某雇佣他开地的。畜牧局及治安大队工作人员一起把拖拉机和徐某1带回乡政府。该证言还证实,5月9日或10日,乡领导接到举报,欧阳某某承包地块内草原被开垦,畜牧站工作人员到实地看到开垦面积很大,就向草原监理站汇报。5月11日,龙江县草原监理站王某1等人来实地测量,面积是三百六十多亩。

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欧阳某某雇佣两台拖拉机翻地的司机在我家住的。一台车是景星镇永发村的,就是前几天被龙江县畜牧局工作人员在开地现场带走的。另一台是富拉尔基的,富拉尔基这台车的司机住了一宿就走了,因为我和他说这地是草原,开草原犯法,这个人干了一天就不干了,钱也没要。

7.证人徐某2的证言,证实他与徐某1是父子关系,徐某1在网上看见欧阳某某发布广告雇车翻地,正好家中有大车,就将车开过去了。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证实2008年,我在广厚乡政府承包的滩涂,总面积为2520亩。2009年办理水产养殖证和营业执照。政府、省水产局在2009年批准稻田养蟹项目,2010年县水产总站下发文件同意实施。2010年龙江县国土局出具一份证明,证实我承包这块是滩涂,不是草原。如果是草原应发草原使用证,而不是滩涂使用证。2013年,省水产局针对稻田养蟹项目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证实我经营、整理的土地不属于草原。

该供述还证实,我从2010年开始改建稻田,2011年和2012年开始种植。2013年种植以后被大水淹了,2014年和2015年种植一部分也被水淹了,2016年和2017年种植一半。近期开垦起来的地都是原来的老稻田地,翻起来想重新种植水稻。

该供述还证实,2015年4月份,我组织五台车整理稻田时,被龙江县草原监理站的人把车撵走了,不让翻地。理由是这地是草原,但没有给出具文字材料,我也不认可他们的说法。所以当年白天没敢整,晚上偷偷的整理三、四百亩地。当年种植了,2016年把这三、四百亩的地又种植了。2017年11月份,我想把土推了整理稻田。龙江县草原监理站的人又来了,把我雇的铲车扣了,告诉我这是草原,但我不认可。因为在2015年5月份到9月份期间,由县政府叫苑正宏的副县长主持召开的会议,由公安局、国土局、畜牧局、河套管理站参加的专门就我承包地块召开一次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国土局认可我承包这地块属性是滩涂。另外在2016年2、3月份,我去畜牧局草原监理站,答复我承包的地不是草原,是滩涂,当时专门召开的会议答复的。明确告诉我,我承包地块今后不做草原管理。之所以开垦耕地,因为相关部门没有出具书面文件,我对他们的说法不认可,我手里的手续没有依法撤销,是合法有效的,所以才整理稻田地。

该供述还证实,畜牧局朱某和王某1正式接待我三、四次。2017年,我雇佣的铲车被草原监理站扣押了,我找到龙江县畜牧局,当时广厚乡人员参加了。我有录像,畜牧局也录像了。2015年和2016年龙江县国土局一直说我这块地是滩涂,2016年2、3月份县畜牧局及草原监理站在会议上告诉我这块地不做草原管理,他们单位也录像了。2017年11月份和12月份,朱某和王某1告诉我,我承包的土地按草原管理,但我对县国土局和县畜牧局变更我承包土地性质不认可,我有滩涂承包合同、水域滩涂养殖证及系列批件。

(四)鉴定结论

1.龙江县草原监理站鉴定意见书(龙草监鉴字【2018】2号),证实徐某1非法开垦的地块面积56亩。被开垦的地块具有草原生态功能,实属草原。

2.龙江县草原监理站鉴定意见书(龙草监鉴字【2018】5号),证实欧阳某某非法开垦的地块面积579.4亩。被开垦的地块具有草原生态功能,实属草原。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明知开垦地块系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造成草原大量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对欧阳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欧阳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应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欧阳某某合法取得土地承包权,且相关部门颁发使用证,对土地性质确认为滩涂和水域,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欧阳某某承包地块于2016年确定为草原。在此之前,欧阳某某的开垦行为,不应以犯罪进行评价。2016年,该地块被确定为草原后,欧阳某某几次进行开垦被制止,其理应对该地块性质为草原的事实有所认知。加之2017年11月和12月,龙江县畜牧局两次明确告知其承包的土地为草原,其更应知晓该地块的性质为草原。虽然其手中持有行政部门的相关手续,但因其承包土地性质已发生变更,承包合同已不能实际履行,应依照《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6项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更不能因行政机关在未启动行政撤销程序之前,大肆对已经确认的草原进行开垦。此时的行政许可行为与行政确认行为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应等待行政机关的进一步处理,确保国家资源不被破坏。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不能归责其本人的辩护意见,正如辩护人所称,该地块处于纠纷、反复,需要得到确认。做为公民,具有保护国家自然资源不被破坏的义务,且被告人被明确告知草原禁止开垦的情况下,对该地块属性为草原不认同,不接受。进而对草原大肆破坏,该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无证据证实有破坏草原植被生态的结果的意见,经查,龙江县草原监理站出具的意见证实,欧阳某某和徐某1非法开垦草原635.4亩,造成草原植被严重破坏。该份证据能证实草原植被被毁坏程度。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欧阳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5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 允

审判员 刘明鑫

审判员 姜莉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凤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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