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威廉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威廉,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国籍。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羁押,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田洪喜,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晓伟,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威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丹、王天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威廉及其辩护人田洪喜、陈晓伟到庭参加了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世纪佳诺翻译服务有限公司黄笑春、尹娜出庭担任翻译。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威廉于2016年11月21日14时20分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悠乐汇C座楼下,在其驾驶的车牌为×××的黑色本田牌轿车内,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向金某(男,36岁,大韩民国人)出售毒品时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侦支队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被告人威廉驾驶的汽车主驾驶座下侧后备箱按钮下方起获疑似毒品固体及粉末共计16袋,经鉴定合计含有甲基苯丙胺2.25克、可卡因6.92克。上述毒品已收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物证照片、毒品检验报告等,指控被告人威廉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威廉当庭承认起获的毒品是自己的,但不是用于贩卖的,自己没有向金某贩卖毒品,当天金某联系自己的目的不是购买毒品,而是要找两个黑人女孩玩儿。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意见为:威廉系初犯,本案存在特情引诱情节,系犯罪未遂,因威廉自己吸毒故其贩卖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2克,建议法庭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独立适用附加驱逐出境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1日14时20分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悠乐汇C座楼下其驾驶的黑色本田牌轿车(车牌:×××)内,被告人威廉向金某出售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威廉驾驶的汽车内起获疑似毒品的可疑物共计16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2.25克、可卡因6.92克,上述毒品现已被收缴。公安机关起获了威廉的三星手机1部及其联系贩卖毒品使用的诺基亚手机1部,现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金某证言证明:2015年夏天,我在三里屯玩儿时认识了一个叫Willim的黑人男子,该人说自己是尼日利亚人,并说他那儿有“货”,让我需要的时候可以从他那里买,我们就互留了联系方式,后来我每个月找他买一两次“货”,就是毒品可卡因。他卖的时候用塑料小袋装着,一小袋是1克,每克卖800元人民币。我们交易每次都是他开车来我家楼下,然后我上车坐到副驾驶位置,我给他钱,他给我毒品,然后我下车,他开车离开。他开的是一辆黑色本田轿车,车牌号不详。我买的毒品都是自己吸,现在不吸了。我觉得毒品不是好东西,不能再让它危害别人了。我自愿配合公安机关抓到该人,不能让他继续卖毒品危害他人了。

我配合刑警将卖给我毒品的人抓获了。今天上午警察给我做了思想工作,我自愿配合公安机关,打电话将卖给我毒品的Willim约到我家附近,然后将他抓获了。我是下午一点半打的电话,我对他说我想从他那里买两包货,让他送过来,我买的是可卡因。他大概两点多一点到的,开的本田车。他开着车在悠乐汇十字路口等我,然后我就上车了,我把1600元钱给他让他给我货,他刚要给我就被抓获了。

2、证人杨某1(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民警)证言证明:2016年11月21日上午,我们接到线索,在朝阳区望京地区有人贩毒。后我们队侦查员赶到望京进行摸排侦查,经工作找到一涉嫌吸毒人员金某(男,韩国籍),该人称一直从一名叫威廉的尼日利亚籍黑人男子那里购买毒品,其当天正打算购买。在掌握这一情况后,我跟同事做通了金某的工作,让他给威廉打电话说要购买毒品,把威廉约出来以抓获威廉,金某表示一定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后在我们的车内金某给威廉打电话,接通后金某说“最近怎么样”,威廉说“还好”,金某说:“我要两包货,我现在在望京我的住址,你现在能送过来吗?”威廉说“可以”,金某说“你到了给我打电话,一会儿见”,威廉说“好的”。打完电话后我给了金某1600元,让其交易时给威廉,金某数了钱并收好。2016年11月21日14时20分,威廉开了一辆黑色本田轿车到到了朝阳区望京悠乐汇C座楼下,金某上车跟威廉交易,这时我们上前将威廉抓获,并从威廉所开的车上将毒品起获。

3、证人李某1(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民警)证言,证明内容与杨某1相同。

4、证人李某2证言证明:2014年5月,我老公拉瑞(尼日利亚人)的朋友布朗找到我老公,说想买辆车,然让我老公帮忙,之后我老公就带他去了花乡二手车市场,从一个二手车贩子那里买了一辆本田轿车(车牌号×××),当时连车带指标一起大概花了75 000元人民币,都是布朗拿的钱,之后再签协议时卖车的说非洲人不好交流,最好找一个中国人签字,之后我老公就让我去签字,写的是我的名字,但实际上车是布朗买的,后来这辆车也是布朗一直在开。2016年5月份左右,布朗要去美国,他就把这车带着指标卖给了一个叫威廉的尼日利亚人,卖了9万块钱,但是威廉只给了5万,还差4万没给布朗,说是11月底之前给。2016年10月底布朗就去美国了,这车从2016年5月开始应该是威廉一直在开。布朗是尼日利亚人,威廉是做什么的我不知道。我问过布朗,他说把车卖给威廉没有协议,就是口头成交的。

5、证人杨某2证言证明:威廉是我男朋友,尼日利亚籍,我们时2016年5月通过聊天软件认识的。我们认识之后他和我住一起,之前他住哪里我不知道。威廉说自己是做外贸生意的,我们之间有过合作,但是到现在还没有做成。他在北京没有实际的工作单位,我们之间合作是搞原油、驴皮。他的父母都在美国,在中国没有其他亲属了。我认识他时他就开着一辆黑色本田轿车,具体车型我不知道,车号是京Q开头,具体我没记住。威廉和我说过是他买的二手车。平时都是他自己开着这辆车,我不会开车。我没见过他借给其他人开。11月21日我和威廉一直在我们的暂住地没有外出,我俩当时躺在床上睡觉,当天下午13是30分许威廉接了一个电话就起身走了,他应该是驾驶他自己平时开的那辆黑色本田走的,因为我后来在楼下没有找到他的车。威廉出门也没有给我说什么,就说出去一趟,然后穿上衣服就走了,他外出之前也没有别人给他打电话。威廉接电话时说的是英语,具体说什么没留意,当天外出他穿什么我也没在意,因为当时我躺在床上刚醒来。

6、搜查笔录,证明2016年11月21日14时25分至14时40分,公安机关对威廉所驾驶的本田轿车进行搜查,在车辆主驾驶左下侧后备箱按钮下方搜到疑似毒品物质16袋,在车辆副驾驶座位上发现手机2部,其他部位未发现涉案物品。

7、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上述物品被扣押。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2016年11月21日15时30分至18时30分,公安机关对涉案车辆进行勘查。涉案车辆前挡风玻璃损坏,左前侧车窗损坏,车内前排座椅和后排座椅散落有杂物,其他处未见异常。对现场车辆进行痕迹显现,未发现可疑痕迹物证。对民警在涉案车内起获的19个塑料袋和2个黑色胶囊进行拍照并勘查,2个黑色胶囊位于塑料袋内,提取塑料袋上拭子各1枚,提取黑色胶囊上拭子各1枚。

9、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从威廉汽车内起获装有疑似毒品的包装袋6袋,该6袋中又分别包含若干小袋,经统计装有疑似毒品的共16小袋,另有3个袋是空袋。

10、毒品称量、取样笔录及视频光盘,证明了对起获的毒品可疑物进行称重、取样的情况。

11、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及工作说明,证明塑料袋2拭子和塑料袋11拭子为威廉所留,不支持为其他个体所留。

12、毒品检验报告及毒品收缴清单 ,证明送检的1号、2号检材检出3,4-二亚甲基双氧甲基苯丙胺,3号检材未检出常见毒品,4-16号检材检出可卡因。上述毒品现已被收缴。

13、照片,证明了金某手机的通话记录、威廉手机通话记录以及涉案毒资的情况。

14、通话记录光盘,证明了案发当天金某和威廉通过手机联系的情况。

15、视频光盘,证明了金某当着民警面给威廉打电话以及民警交给金某人民币1600元的情况,民警抓获威廉以及从威廉驾驶的汽车内起获毒品的情况。

16、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证明侦查人员自行筹集了资金1600元人民币。抓获威廉后,金某还未来得及将1600元毒资交给威廉,后金某将1600元交还侦查人员。

17、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证明车牌号为×××的黑色本田轿车非盗抢车。

18、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11月21日14时20分,公安机关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悠乐汇C座楼下将被告人威廉抓获。

19、被告人威廉身份证明,证明了其基本身份情况。

20、被告人威廉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我吸食毒品可卡因,最后一次吸食是在被抓前四五天,是在车里吸的。我以前聊天听说一个叫PAPPI的黑人那里有可卡因,我就到三里屯那边打听到他的地址,就从他那里买可卡因,被抓前三四个月从他那里买了三四次,最后一次是被抓前一星期在新东路那边找他买的。每次都是买10克以内,五六克不等,都是可卡因,10克是4500元左右。我买的毒品用来自己吸食。我这次被抓是因为涉嫌贩卖毒品,但是我没有贩卖毒品。2016年11月21日下午1点多钟,具体时间不记得了,我的一个叫金的韩国朋友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找他,但是没有说干什么,我想要不就是从我这里把他的那部分毒品拿走,要不就是让我帮他找黑人女孩玩儿。我正好要出去吃饭,就没多问,就开车去找金。我开车到了望京那边,给金打电话说我到了。到了以前我接过金的地方,我都没有看到金,他就上车了,上车之后他就给我钱,我问他为什么,他也没有说,这时就有车把我别下来了,之后就过来人把我抓了,他们说是警察,之后他们在我车上搜到了毒品。当时在电话里金问我能来吗,我以为他要来拿可卡因,我就说有2个,就是两小包可卡因,因为我女朋友在旁边,我不能明说。我车上的毒品是我和金一起去买的,在新东路那边找PAPPI买的,当时买了10克可卡因,我出了2000元,金出了2500元,我俩算是一人一半,里面还有一些冰毒是我很长时间之前自己买的,我自己想试试但是一直也没有试过,还有一点摇头丸是别人给的,都是我放在车里的。之前我没有和金一起买过毒品,这是第一次一起买,我们一起吸过毒,大部分都是在酒吧,我们互相提供。因为金知道我买的可卡因质量比较好,就找我为他提供一些,因为他知道我也是花钱买的,所以也会给我钱,金给我多少钱就是多少钱,我就是出于帮忙,并不是贩卖毒品。金从我这里拿过六七次毒品,具体我记不清楚了,每次都是500元、1000元不等,我都是把自己买的分出来一部分用纸包上给金。这次被抓时,金上车就给我钱,我也不知道他要干什么。

上述证据经举证、质证,证人金某的证言和证人杨某1、李某1的证言相互印证,并有通话记录、起赃视频材料、物证、毒品检验报告等予以佐证,可以证明威廉向金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因此对威廉关于没有贩卖毒品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其他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威廉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竟贩卖毒品,其行为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刑法,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威廉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威廉在贩卖毒品时被当场抓获,毒品并未实际流入社会,本院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威廉系初犯,本案存在特情引诱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上述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威廉系犯罪未遂的意见,经查,威廉已经着手实施贩毒行为,交易并未实际完成,但贩卖毒品罪的既遂并不以交易完成为标准,因此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威廉贩卖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2克的意见,根据相关规定,贩毒人员被抓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因此对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在案之诺基亚牌手机,系犯罪工具,依法应予没收;在案之三星手机,系威廉个人物品,本院依法予以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威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威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附加驱逐出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之诺基亚牌手机,予以没收;在案之三星牌手机,变价后用于折抵罚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清岱
人 民 陪 审 员   李 欣
人 民 陪 审 员   闫月琴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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