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能否被认定为自首

一、裁判规则

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自动投案。如果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是如果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又犯新罪的,针对新罪,可以成立自首。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被取保候审后潜逃,又再次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的,仍然成立自首。

二、规则理解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之后又潜逃的,后再归案的,不能被认定为自首。自首的本质是犯罪嫌疑人主动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使犯罪得以及时侦破,从而节约司法资源。

2、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成立自首。但是也可以推翻这个结论,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一审判决前翻供的,仍不能如实供述的,不能成立自首。

三、指导案例

2013年4月13日3时许,吴某在其租住的扬子新村房间内,采取言语恐吓等方式,强行与被害人陈某某(女,1994年4月生)发生性关系。当日,吴某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吴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被公安机关依法通缉。同年12月30日,吴某在扬子新村第二机关幼儿园门前,因会车问题与被害人范永记发生纠纷,后吴某持木棍殴打范永记,致范永记轻伤。2014年9月10日,吴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实施强奸、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本案中,吴某因为涉嫌强奸犯罪被取保候审,取保期间又因为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而逃跑,之后吴某自动投案的行为是否可以被认定为自首有争议,第一种观点是:应该对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均认定为自首;第二种观点是: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都不能被认定为自首;第三种观点是:吴某因为涉嫌强奸犯罪被取保候审期间逃跑的,后自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在未受到讯问、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自动投案,故意伤害罪适用自首。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吴某因为犯强奸罪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的,即使后面主动投案也不成立自首。因为不符合自首的时间节点,即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受到讯问等。吴某虽然在取保候审期间犯故意伤害罪,但是吴某成立故意伤害罪的自首,因为针对故意伤害罪,司法机关并没有对吴某讯问或者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是针对吴某犯强奸罪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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