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区别

(1)在犯罪主体上,挪用公款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而贪污罪除了国家工作人员以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广的人员员也可以构成;

(2)在主观目的上,挪用公款罪是以非法使用公款为目的,而贪污罪是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这是两罪最本质的区别;

(3)在客观行为上,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通常采取的是不经批准或许可,擅自改变公款用途,将公款归本人或他人使用,而未采取转移公款所有权的伪造单据、销毀账日等手段,挪用公款的行为一般在单位账上可体现出来;贪污罪的行为人往往通过直按侵吞、秘密窃取或骗取的方法,使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通常采用伪造单据、涂改账目、销毁凭证等手段,以达到其行为从账目上不被发现,从而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4)在侵犯的客体上,虽然两罪都侵犯了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关系,但对公共财产所有权的侵犯程度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国家对公款的使用权,是对所有权的不完全侵犯,贪污罪从根本上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是对财产权的完全侵犯。两罪的区分通常是看行为人有无平账的行为,但是否平账只是

判断构成贪污罪还是挪用公款罪的一般标准,而不是唯一标准。例如,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为应付查账而暂时平账,不能因其暂时平账改变挪用公款的定性;又如行为人直接侵吞公款并挥霍殆尽,即使未平账也应认定其构成贪污罪。因此,对行为人行为定性的关键还在于看其主观上对于公共财物是具有非法占有还是非法使用的故意。那么如何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除了行为人自己的供述以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客观的外在行为表现来分析,其中包括行为人动用公款的手

段、对账目的处理、公款的用途和归还情况等,仔细鉴别是“不想还”还是“不能还”。“不想还’是指行为人有能力归还而不归还,反映出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有较大的主观恶性,“不能还”是指行为人想归还但客观上没有能力归还,行为人主观上只有挪用公款的故意,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不能因公款未还,而不问原由就推定行为人主观上要非法占有公款,这种客观归罪对于行为人有失公允。

 

 

现在位置:

网站首页    律师说法    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区别

业务范围

Business

刑事案例

Cases

联系我们

首席刑事辩护:陈晓伟
热线:13370166756 
传 真:010-85199906
电 话:010-85199906